现代社会,发明创造越来越成为一种组织性活动,需要不同主体投入相当的物质资本和人力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法的各种制度不再只激励发明人个人的创造积极性,也应对发明活动的组织者及物质资本的投入者施以必要的激励。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设置,即是为了谋求二者的平衡。[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