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激励理论对传统观念的修正简述

(二)著作权法激励理论对传统观念的修正简述

对于有人认为著作权法激励理论只是经济利益的解读,本文不敢苟同。之所以在激励理论中经济利益的激励容易得到人们理解,是因为经济利益可以量化,更为直观;而与之相反,多数人想当然地认为精神方面的内容是不可量化的。其实这种观点是值得推敲的。著作权法发展到今天,其中的精神利益已经具备量化可能,而非全部以单元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智力作品有了更为广泛的应用,比如很多大学都以科研成果来衡量一个老师是否有资格被评为教授,一个作者的社会地位取决于其作品“量”和“质”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一部电影的好坏会对相关创作者的声誉起到很大的影响。这些现象表明,作者在精神上的利益是可以通过实践来量化的,而且这种精神上的内容,是不同于经济利益的激励,其存在依赖于社会需求,作品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符对之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社会荣誉感模式下,对创作者予以精神上的肯定,授予其精神权利,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促进其进行更多更优秀作品创作的手段。因此,本文认为著作权法激励理论当然包含精神上的激励。

【注释】

[1][意]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页。

[2]这一点对历史考察的分析方法,在陈瑞华教授的《论法学研究方法》中有论述:“所谓的历史考察要注重古代制度对今天的影响,对之进行必要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要避免成为历史史料重砌者,就必须拥有法哲学家的头脑和智慧。透过历史去寻找那些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法律精神和理念,从而解释今天的制度为什么成为今天的样子,历史上有哪些因素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笔者比较赞同,甚为受益。

[3]或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关于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4][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叶建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5]Adam D.Moore,Intellectual Property&Information Control,New Brunswick(U.S.A)and London(U.K.):Transaction Publisher,2001.

[6]Maureen Ryan,“Cyberspace as Public Space:a Public Trust Paradigm for Copyright in a Digital World”,Oregon Law Review,Vol.79,2000,pp.647~720.

[7]同上。

[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9]桂翔:“超越经济学——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劳动本体论思想试析”,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5期。

[10]李杨:《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11]李杨:《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12]比如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等。

[13]陈希敏:“知识·知识经济·劳动价值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探析会议论文,2002年。

[14]Tom G.Palmer,“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Philosophy of Property and Ideal Objects”,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lic Affairs,13(1990),转引自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15]李琛:《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1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17]朱理:“惊异于历史的力量——读《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一书”,载《互联网法律通讯》2010年第1期。

[18]Michele Boldrin,David K.Levine,“The Case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2002).

[19]范领进:“知识价值理论研究”,吉林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20]彭立静:《伦理视野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页。

[2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2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23]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3页。

[24]这里的获益不仅包括经济上的获益,还包括精神上的收益,最佳的状态就是“名利双收”。但是因为不排除经济利益对于一些人的激励无效性,也不排除一些人就是为了经济利益这种情况,所以这里只能用获益来表述,这里的“益”可以包括两者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包括两者并列其中,甚至是被动的获益。

[25]除《美国联邦宪法》有规定外,《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韩国宪法》等也有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些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激励本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4条规定:“保障每个人都有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科学技术创作的自由,从事其他类别创作的自由,以及从事教学活动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参见《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宪法·欧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韩国宪法》第22条规定:“①国民享有学术和艺术自由。②著作权人、发明家、科技工作者和艺术家的权利由法律保障。”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激励创作,但是明确了著作权人等享有宪法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予了创造人以最高级别的法律肯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了韩国对知识产权人的一种激励,对创造活动的一种肯定。参见《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宪法·亚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239页。

[26]《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宪法·美洲大洋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616页。

[27]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28]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9]转引自林峰、史晋川:“版权社会福利理论评述”,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30]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包含了财产权和人格权两大阵营,最完整地表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在此方面,著作权法完胜其他知识产权法。

[31]关于著作权法价值理论的研究成果是比较少有的,但是作为著作权法研究的开始和归宿,著作权法价值应当成为一个基础性的理论研究点。根据现有的成果,有2011年暨南大学周洁枝硕士论文《论版权价值之变迁与重构》(其认为版权法在对秩序、自由、效率、正义这些普适性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形成了其独特的价值构成,包括财产利益价值、人格利益价值,创新价值、文化价值及民主价值)以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付继存博士论文《著作权法的价值构造研究》。其他附属研究的成果及观点散见于各研究成果中。

[3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33][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34]陶保霖:“论著作权法出版法急宜编订颁布”,载《教育杂志》1910年第4期,转引自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35]Frederic Kenyon,Booksand Readers in Ancient Greeceand Rome,Oxford:Clarendon Press,1932,pp.82~83,转引自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36]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第41页。作者将其作品献于赞助人(通常为公侯伯爵或富有者),赞助人在获得荣誉和地位的同时给作者以物质的资助。通常政客出于政治考虑动用其可支配的公共资金以资助某些作品或研究,或者富人为显示其良好的品位而自己掏腰包资助某些作者。这些做法一度成为一种习俗,资助文学艺术成为某种社会身份的一种附随义务,赞助活动因此蔚然成风。

[37]对于《安妮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的说法,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作者的权利并不是因此确定的,在此之前就已经有作者获得报酬权等。但是基于历史及研究的惯性,《安妮法》应当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比较正式的版权法。参见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李琛:《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易健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之反思——重读《安妮法》”,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38]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这里有学者称其为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是比较严谨的称呼,本文比较赞同。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https://www.daowen.com)

[39]肖尤丹:《历史视野中的著作权模式确立——权利文化与作者主体》,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页。

[40]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41]李雨峰:《著作权的宪法之维》,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

[42]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

[43][美]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梁治平译,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年第7期。

[44]关于中国从宋朝到明朝的版权相关文献记载,参见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45]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46]参见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1790年5月通过,全名为《在一定期限内保障地图、海图和图书的版本属于作者及其所有人以激励知识增长的法案》,简称《1790年版权法》。

[47]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48]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49]比如在演绎作品的保护上,翻译作品的涌现,为创作者提供了很大的创作兴趣,能够激励他们尽最大能力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

[50]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3页。

[51]比如西班牙、瑞士、巴拿马、希腊、捷克等国家。转引自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52]《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2页。

[53]钟天明:“激励作者以提高期刊质量”,载《编辑学刊》1992年第1期。

[54]《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55][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56]费安玲:《著作权权利体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探讨》,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

[57]Shyamkrishna Balganesh,“Tiered Originality and the Dualism of Copyright Incentives”,Virginia Law Review In Brief,67(2009).

[58]又称《麦克布莱德报告》。

[59]熊澄宇:“传播学十大经典解读”,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60]付继存:“著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

[61]蔡恒:“论作品传播者法律地位的历史嬗变”,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62]王春燕:“论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的法律保护”,载《河北法学》1996年第2期。

[63]骆电:“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的确立”,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3期。

[64]程江:“激励的本质与主体性的转化”,南开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65]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66][美]康纳德·E.坎贝尔:《激励理论:动机与信息经济学》,王新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7]这里之所以没有用精神激励或者人格激励,是因为对于著作权主体在被尊重层次上的激励范围要远远大于人格激励和精神激励,后文对之将有所论述。

[68]程江:“激励的本质与主体性的转化”,南开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69]钟天明:“激励作者以提高期刊质量”,载《编辑学刊》1992年第1期。

[70]费安玲:《著作权权利体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探讨》,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71]冯晓青:“试论构建著作权法理论基础的激励论”,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72]韩映红:“商品有价·艺术无价”,载《音乐世界》1993年第10期;费幸林:“艺术无价”,载《统计与信息》1999年第2期。

[7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7页。

[74]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7页。

[75]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7页;彭立静:《伦理视野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

[76]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8页;彭立静:《伦理视野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

[77]李琛:《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78]熊琦:《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