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制度的理论分析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理论分析

职务发明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产生、发展及完善涉及广泛的基础理论。厘清这些基础理论在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中的体现和应用,有助于制度的研究和完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是一项典型的专利权,要讨论其归属,作为知识产权权源的财产权理论就不得不提;专利权是一项私权,各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中普遍承认了“合同优先”原则,这种私权自治下的契约也是理解权属制度的必要方面;知识产权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利益平衡。[7]创新的目的在于驱动经济,职务发明制度的目的又在于激励这种创新,因此对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也不容忽视。

1.财产权劳动理论。财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关于财产正当性的争论从未休止,其中影响比较广泛的当属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和卢梭的契约理论。囿于历史的局限,其财产往往限于有形的物质财产。洛克认为,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在先的财产权。[8]财产权劳动理论的核心是任何人享有获得通过自身劳动和努力创造的东西的权利。[9]财产权正当的前提即在于,一是使客体的自然状态得以改变,二是这种改变对人们是有益的,能让人们获得同样多、同样好的财产。[10]而改变客体自然状态的普遍方式就是劳动。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其正当性同样能够通过财产权劳动理论得到较好的阐释。知识产品是人们利用公有领域的知识辅以创造性劳动而产生,财产权劳动理论中的劳动应当包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劳动者劳动取得所有权的对象是公有的自然界,创造者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改变了处于公有领域知识的自然形态,也即符合第一个前提。而对于第二个前提,智力劳动者使用的只是全部公共知识的一小部分,却在无形中为社会、他人创造了更丰富、更好的知识财产,所以第二个前提亦没有问题。

知识财产的创造者享有取得知识产权的天然权利,为知识产品的权属提供了依据。但在现代职务发明制度下,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分析。职务发明创造是智力投入与物质投入相结合的产物,根据上述劳动创造财产的理论,则要将权利完全归属智力投入的职务发明人,而作为组织者和物质投入者的单位则没有取得权利的基础,美国专利法即采取这一观点,规定任何发明申请专利权的只能是发明人,单位取得专利权必须是发明人的让与。财产权劳动理论较好地反映了发明人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保护发明人权益,应当在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中有所体现。

2.法经济学理论。波斯纳指出,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11]法律制度本身承载着追求经济价值的使命,法律规范的合理预设,可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学上,产品成为财产的前提在于其有用性和稀缺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占有无法达到有形财产那般绝对排他的效果,无法满足稀缺性的要求,为了防止“公有悲剧”下创造知识的热情丧失,法律特别规定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独占,即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从而在法律上使其具有了稀缺性。[12]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生产要素是整个社会追求的目标,而如何激励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是目标实现的关键。法经济学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设置一个最优的资源配置制度,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使知识产品的交易成本降为最低。[13]划分权属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对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改革完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对职务发明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加以规范。[14](https://www.daowen.com)

法经济学理论对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根据成本收益理论,企业投入研发的目的在于生产更多的高质量的创新成果;在成本方面,企业的成本包括发明人支出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物质投入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果收益小于成本,企业极可能放弃对创造活动的投入。[15]对发明人而言,其收益直接体现为企业给予的奖酬,成本则是智力和时间投入,如果企业给予的奖酬未能满足发明人的心理预期,发明人则会表现消极。

3.利益平衡理论。追求利益是人类生活的动因,利益是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根本动力。[16]它使人与世界的关系具有了目的性,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17]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其实质是通过规范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使利益的追求趋于一种合理。罗科斯·庞德指出,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在于对利益的承认、确保、实现和保障,以最小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和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18]

利益平衡是法律的目的、方法和原则,法律制度的建构是对不同主体的“权利—利益”调节机制的确认,这一机制中蕴涵的利益平衡思想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19]立法机关在制订法律时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各方主体间的利益,才能保障制度的广泛承认与顺利施行。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利益平衡便成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

利益平衡在法律层面是指通过对当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使各方利益得到协调优化。知识产权法中所调整的主要是知识产品的权利人包括创造人和所有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大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这也是冯晓青教授在其著作《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所主要阐述的内容。在现代知识经济中,知识产品的智力投入者与物质投入者相分离,必然造成两主体对知识产品的争夺。有效的实施是体现知识产品价值的唯一途径,也是创新活动的真正目的,然而争夺必然导致实施效率低下,因此如何抑制争夺便成为知识产权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说冯晓青教授论述的是一种外部的平衡,那么前述利益平衡可被称作是一种内部的平衡。

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作为解决这种“内部的平衡”的法律制度,只有兼顾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才能防止两主体对利益的争夺,对知识产品的创造与实施造成的不利影响。毋庸置疑,激励创造,促进创新是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目的所在,但这绝不等同于过分强调一方而忽视他方。过去只关注企业的利益,如今开始关注发明人利益,却又有矫枉过正之嫌。发明人与企业同是创新的主体,都需要激励,对任何一方的忽视,都会阻碍制度效能的发挥。科学合理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需要充分平衡发明人与单位的利益,现阶段改变发明人不利地位要求利益天平的适度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