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创新驱动发展认识职务发明权属制度

(一)从创新驱动发展认识职务发明权属制度

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一种着眼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新经济活动,需要新的制度来引导和保障。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具备保持创造热情和保证创造成果转化的双重功能,是切合战略目的要求的制度设计。

1.创新驱动发展的内涵与要求。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涵,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关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强化激励,大力集聚创新人才。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要重点在用好、吸引、培养上下功夫。要用好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激发他们的创新激情。”[2]党中央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要求正在制订的《职务发明条例》不能不细致考虑对创新的最大激励问题。

经济学家熊彼特首先提出“创新”的概念,他认为创新的本质特征是在生产体系中推陈出新。[3]“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创新首要的是技术的创新,沿着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技术创新具有如下特征:①其本质和核心在于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并提高主体的核心竞争力;②它是科技与经济相互促进和转化的综合过程;③它是创新成果与市场应用之间相互促进,周期性反复,螺旋式发展的过程。显然,技术创新关注的不仅仅是创新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实现。创新驱动是国家产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是指单位具有创造力和持续创新的原动力,从而形成强大的产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单位是主体,人才是关键,单位发挥人才优势的机制就是职务发明制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该制度的本质要求在于:保证两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并适当倾斜,既要利于产出又要利于应用。前者体现公平,后者表现效率,均是权属制度追求的基本价值。

2.创新驱动发展与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关系。关于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之间的关系,可以作如下概括:

(1)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数是反映专利质量的关键指标。[4]职务发明申请量在申请总量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反映了该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技术创新规模。我国发明中的职务申请量明显偏低,与发达国家差距甚大。[5]强化企业创新意识,提升职务发明数量和质量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直接目标。《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1条也指出,“为了……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制定本条例”。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人才是创新的关键,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需要对二者同时予以激励,不可偏废其一。(https://www.daowen.com)

第一,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对发明人的激励。专利法的本质是“在天才的火焰之上浇上利益之油”,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形成“创新—获利—创新”的良性循环。然而在职务发明境况下,发明人完成的发明权属一般属于单位,单位成为专利权人,享有专利利益,发明人是否获得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单位。因此职务发明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平衡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通过合理界定职务发明范围、规定发明人的奖酬请求权等法律的方法使发明人获得必要的激励。

第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对单位的激励。在《职务发明条例》起草的过程中,切忌对发明人的保护和激励矫枉过正,对单位的利益绝口不提,甚至“唯发明人利益至上”。诚然,对享有职务发明专利权单位的激励可以通过市场利益实现,但如果法律过分干预,造成利益成本过大,势必抑制单位对发明创造活动投入的热情,最终不利于创新环境和结构的改善。

(2)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要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要求表现为对公平和效率的追求。

第一,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加强发明人利益保护。人才是创新的关键,没有发明人的积极参与就不会有丰富的创新成果。我国早期的专利法对此认识不足,忽视了发明人在发明创造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加之劳动力买方市场的影响,发明人的权益更是无从保障。纵观诸技术强国,其无不有着先进的发明人保护机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当前最为重要的是突出发明人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实质公平观念。从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方面看,主要从科学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奖酬制度及完善权利保障机制三方面下功夫。

第二,有利于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专利的数量固然重要,运用专利产生市场价值更为重要。[6]此即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从经济学角度讲,明晰产权归属是市场的前提,高效的市场运行得益于最优的资源配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本质是要通过创新成果的“变现”促进经济的发展。由此决定了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中优化权属设计和发明资源配置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