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版权法律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一)视听作品版权法律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1.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36]知识产品的创作离不开从公共领域资源中取材,知识产品在创作之初就带有了公共与私人商品的双重属性,社会公众以合理的成本获取信息的公共权利和著作权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存在的矛盾就需要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和,通过“对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37]利益平衡是贯穿于整个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基础理论,构建合理的视听作品版权制度同样需要围绕利益平衡这一基本目标。视听作品有别于一般的作品形式,其与其说是传递知识与信息的载体,更加是作为一种制作成本高昂同时收益也可能巨大的娱乐商品,此时,利益平衡理论中公众获取知识产品的利益保障相对弱化(视听作品的强商业性决定了著作权人也愿意将其以合理的价格尽可能广泛地向公众传播),而保障制片者对视听作品的控制权和激发作者的创作意愿这一对矛盾则更加凸显。可见,对于视听作品这一特殊的作品形式构架版权法律制度,重点在保障投资者对视听作品享有收益的期待与给予创作者足够的激励以便刺激其创作热情之间寻找平衡点。

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更加倾向于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中于制片者手中,以保障其对视听作品的控制。笔者认为这一点是符合当时我国影视业发展现状的,要将更多的资金引入当时方兴未艾的影视产业,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者并无不妥。但随着视听文化产业的进步,现行法的规定越来越难以圆满地解决现实中产生的矛盾,如何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再次平衡制片者与创作作者的利益是视听作品版权法律制度重构的关键所在。

2.财产权劳动学说。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从劳动的角度为财产权的发生提供了正当性理论基础,洛克认为一个人基于自己的身体的劳动享有财产权,其他任何人不能享有财产权。为了解决通过劳动产生财产权的合理性问题,后来的学者们提出了值得理论、自然权利理论、增值理论等,通过不同的维度审视这一问题:值得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劳动应该被给予报酬,个体通过劳动值得拥有其中的利益;增值理论认为个体通过劳动使劳动果实对人类更有价值,则劳动者将对其享有权益。增值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法制度时,对解释知识产权法仅保护通过独创性劳动创造出的成果而非公有领域中的内容的问题具有更高的契合度;而洛克提出的“足够而良好”的限制条件也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提供了理论基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负载思想的知识产品,个体只有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知识产品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劳动价值理论为作者通过创作而对作品享有权利奠定了理论基础,视听作品即使作为较为特殊的作品形式,需要将其著作权归于制片者集中行使,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经济权利亦需要得到维护。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商事行为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理念,合理地平衡各方需求。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利益分配同样需要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到视听作品上,制片者固然承担了较大的市场风险,但作者作为视听作品的直接创作者,法律制度应当尽量使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体现公平。无论是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初次分配还是涉及其后续版权交易的二次利用,在所涉及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均应当体现公平原则。现行《著作权法》在原立法背景下为了尽快使我国影视产业走上正轨,牺牲了一部分公平转而追求效率,而目前这种公平的缺失反而阻碍了效率的发挥,立法者在此次视听作品法律体系的重构中就更要注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