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国家的二次获酬权制度

(二)版权法国家的二次获酬权制度

以英美为代表的版权法国家未在法条中规定视听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问题,创作者的收入主要来自与制片者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约定的酬劳,在一定情况下,部分主要创作者能够在视听作品的后续市场开发中获得收益分成。但这并不表明版权法国家视听作品作者就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创作者均通过加入行业工会,与制片者进行集体议价来确定其雇佣合同的具体内容。通过行业协会的巨大力量,视听作品作者的获酬权能够得到最低程度的保证,与作者权国家通过法律强制规定起到的效果相同。美国主要的视听行业工会包括编剧公会(WGA)、导演公会(DGA)、演员公会(SAG)等,几乎所有的视听产业从业人员均为相应公会会员。公会与电影和电视制片人联盟(AMPTP)签订集体劳资协议,以确定公会成员的最低获酬标准。

由此可见,美国的视听作品创作者们通过这种集体博弈的方式保证了创作者的获酬权,在此之外,一些主创人员还可以与制片者另行签订个人劳资合同以针对视听作品的后续市场开发和利用获得报酬。(https://www.daowen.com)

美国的作者受偿制度的运作依靠市场的力量,集体劳资合同中大多包含强制性规定,要求每隔一段时间要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谈判,以适应本行业的新发展,满足作者的新诉求。这种集体劳资合同是资深业内人士组成的行业协会与制片者利益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其内容较之立法者的预先设计更能体现作者的实际需求与行业现状,集体劳资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与法国版权法的规定不乏相似之处,比如要求制片人就视听作品的每一种利用方式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创作者报酬,并且约定当新的利用作品的方式出现或者涉及视听作品的重复利用时,制片者需要向作者支付额外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