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
专利制度旨在调整发明创造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如今专利的市场价值日益彰显,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有力武器。这就要求一国专利法律制度应当更加重视从财产意义上遏制侵权,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损害赔偿,尽量通过财产的方式解决问题。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创造成果的保护与传播,我国《专利法》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根据国内有关方面对于近年专利保护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我国目前专利维权存在的困境是“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效果差”,[25]真正诉诸法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远远小于实际存在的侵权行为数量,而且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人力资源,但依据现行法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使之得不偿失,极度打击了专利权人的维权信心和主动性。为此,201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6]拟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进行修改,与正在同时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和《商标法》第四次修改遥相呼应,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时俱进和国际化发展。如前文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已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确认,对惩治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以及规范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充分证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其存在的理由,我国已具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https://www.daowen.com)
在此背景之下,针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的问题,《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增设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拟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三倍。”[27]致力于惩处和威慑故意侵权行为,加大对专利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以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8]一经公布,学界、实务界对于是否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赞成者认为,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起到很好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实现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保护;反对者认为,这有对专利权人过度保护的嫌疑,可能会抑制市场交易,不利于专利技术的成果化和市场化。笔者对这个问题持支持态度,我国专利法中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实现专利制度对保护智慧成果和激励创新功能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