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的限制

(三)专利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的限制

就我国目前的专利制度来看,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并没有一个唯一的标准,而是分不同的情况区别计算。总的来说,它的计算基数具有一定的逻辑顺序性。但是惩罚性赔偿金区别于补偿性赔偿金,因此不能按照补偿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首先,应考虑是否为法官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设定一个统一的数额标准。对此,学界众说纷纭。笔者主张,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统一的、固定的数额标准有削足适履的嫌疑,非但起不到惩罚侵权人的作用,反而可能让专利市场秩序更加紊乱。(https://www.daowen.com)

其次,还应当考虑法官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如果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那么是否需要先确定补偿性赔偿金的数额,以此为基数确定一个合理的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并且规定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若干倍。这也是有学者主张的按照“比例原则”进行确定的方式。[35]然而反对者反驳道,既然是惩罚性赔偿,目的也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人,那么就应该保持严厉的态度,没必要必须与补偿性赔偿金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对于上述两种矛盾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适用“比例原则”的观点。原因在于,对数额不进行比例限制这就给法官审判加大了随意性的空间,容易导致裁判不公,扭曲立法者设置惩罚性赔偿的初衷。适当的比例限制可以稳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使之不至于忽高忽低,同类或相似案件各法院的判决相差太大甚至产生天壤之别,影响司法公正,削弱司法公信力。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普遍采用比例限制的方式控制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以免过高。笔者补充认为,我国应该在坚持比例限制的基础之上再确定一个最高数额限制,对其加以双重限制,严格限制法官不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这也是与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5条的规定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