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冲突与协调

论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冲突与协调

马 翔

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识别性或称显著性是其最为根本的特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发展以及市场日益细化的当下,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重视,商标也衍生出除了识别性功能之外的其他功能及价值,例如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欣赏功能以及承载商誉的功能等。商标市场价值的激增使得商标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各种“傍名牌”的不当市场行为随之而来。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类型,赋予商标权人一系列权利并规定商标权人在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保护,此即极富中国特色的“两条途径、协调处理”商标保护模式。日前我国《商标法》经过三次修改,最新版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现行《商标法》中,立法者进一步加强了针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凡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引发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在商标行政保护方面,《商标法》特别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主动查处涉嫌违反商标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同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工商行政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示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同时,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多项商标侵权查处行政职权,如询问、调查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检查侵权活动场所,查封、扣押涉嫌侵权的物品等,还规定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拒绝或阻挠。工商行政部门除了拥有以上针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之外,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在商标司法保护方面,长期以来学界以及司法界人士一直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奔走呼号,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作用更是多次出现在各种官方文件中。从本次商标法修改来看,加强和完善司法保护是一大目标,《商标法》分别在第63条和第67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救济中,法律明确规定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按照顺序依次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商标法修改正式将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进来,规定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传统赔偿计算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所有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惩罚性赔偿在商标法上的正式确立是该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次突破,势必对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和专利法修改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次商标法修改在保护商标权利人以及维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努力显而易见,扩张的行政处罚职权强化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力度与效率,新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丰富了个人维权的手段,似乎立法在各个方面都给予了充分而全面的关照。不过,笔者却从这“全面关照”的背后隐约察觉一丝矫枉过正可能以及利益失衡的危险,希望借此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