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领域的适用条件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领域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如今在美国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发展,特别是在专利侵权领域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也受到了不少的批评。因此,我国在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限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笔者认为,专利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条件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请求分别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恶意”。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统称为“过错”。其中,“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谓之故意”。[31]这是我国侵权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殴打和辱骂他人就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故意的典型行为,能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对于此种行为美国法院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多数学者在讨论美国专利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时,也都将“故意”作为必要条件。《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指出适用三倍赔偿责任要求侵权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但是,笔者认为,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区别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的特征,正是这种特征使得我们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当与普通的侵权行为区别开来。根据上文所述特点,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该为比“故意”程度更深的“恶意”更为合适,这样才能体现上文提到的“度”的准确把握。

对于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补偿性赔偿制度能够实现对权利人损失的救济,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计算权利人所受损失。而且,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是作为辅助方法用于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其适用条件必须严格限制,只有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适用,否则会造成该制度的滥用,扰乱正常的专利司法保护体系,削弱其惩罚和威慑功能。

在专利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也都默认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必要条件,只是法官判决中的表达有所不同。“在一些判决中,法官常常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应具有故意(intent、willful and wanton)、有意识的不考虑(conscious disregard)或深思熟虑且明知(deliberate and knowledgeable)地去从事一项行为,而该行为必然造成损害或对造成损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32]这实际上都是主观态度为“恶意”的不同表达而已。主观恶意的判定可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的“Read要素”,包括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明显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对侵权人的侵害意图和侵害行为是否达到恶劣的程度等。[33]同时,美国法中的“是否毫不顾及他人专利权存在的事实或不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也是反映主观恶意程度的要素之一,即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专利权存在的事实,却有意地毫不顾忌,仍然做出鲁莽或轻率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极大可能性,如不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即实施其专利技术等。这些都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需要法官结合个案综合情况进行分析。[34](https://www.daowen.com)

2.客观方面:专利侵权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虽然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成立相比,不同点之一在于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未取得法律的特别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即构成专利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损害事实,即有损害结果发生才可适用“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即使是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也要求有损害后果发生。而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来说,其适度加强补偿性赔偿责任对专利权人救济,弥补对侵权人惩处的不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填平原则,但其根本上并没有改变民事赔偿责任的初衷——填补损失。因此,为了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强烈的制裁功能和威慑功能,同时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要求必须存在比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或者特别恶劣侵权情节才能适用。《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指出法官可从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复侵权行为,就是主观态度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典型表现之一,即行为人因专利侵权行为曾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却不知悔改,又一次针对同一专利权人或不同专利权人的同一或不同专利实施侵权行为,足以说明其主观态度是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3.需以当事人的请求为适用前提。专利制度说到底仍然属于财产制度,专利权的本质是私权,专利侵权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纠纷,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那么,专利制度的设计也必须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官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

惩罚性赔偿责任虽然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的一种突破,但其并不能突破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其适用依然要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法院不能主动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这样才能体现真正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