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软件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水准应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利用者的消费能力相适应。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美国为例,它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也是随着国家生产力发展而逐步提高的。虽然现在美国人总指责我们中国人不尊重知识产权,然而在当年美国人起家的时候,也不尊重英国人的版权。在19世纪,美国版权法不仅不保障外国人的著作,甚至鼓励民间翻印外国人著作以达到知识传播、教化国民的目的。美国人当年的盗版技术非常厉害,英国书到了美国港口,在没有激光照排技术的情况下,一个星期就能够盗版上市。据说,当年狄更斯的小说《圣诞颂歌》在英国卖两英镑,但是到了美国,由于盗版猖獗只能卖4美分。所以,后来英国很多书商到美国打官司,但都不了了之,因为美国的出版、盗版商也有其理由:如果不通过盗版低价书,高昂的书价会将普通劳动人民拒于知识大门之外,从而减缓美国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社会进步,在英国书商的利益和美国社会整体利益的权衡之下,当年的美国选择了较低水平著作权保护。直到1905年,迫于法、德对美国的压力,美国才开始全面修订版权法,以适应社会需求,加大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同时建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制度。
反观当代,美国、日本的人均GDP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其软件行业的发展也在我国之前,但立法规定的软件合理使用范围却比我国规定的更广泛,而且这样的立法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调节效果。因此,我国不能一味追求高标准的立法水平,而应根据现有国情适当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对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做以下调整:
1.参考美国版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引入了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可以将所使用软件作品的价值和数量、使用软件作品的性质和目的、该使用对原软件作品价值和市场的影响程度,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以避免出现法条不能够完全罗列所有合理使用情况而无法依照法律判断的问题。这样的规定也与《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中有关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的要求相符合。
2.扩充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增加:(https://www.daowen.com)
(1)教育性、非营利性合理使用软件作品的其他情形,例如可以增加为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等目的而引用或复制相关软件的合理使用情形。
(2)国家机关非营利性运用软件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规定国家行政与司法机关为维持其公务的运行以促进公共利益所需时,可以复制、显示、查看他人相关软件的源代码及相关文档,但以合理范围为限,且对所获得的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有害于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
(3)计算机维修时对软件的合理使用,虽然计算机维修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但是其维修过程中临时复制相关软件是由其自身工作性质引起的,如果要求维修公司自行购买所有其维修时涉及的软件,既有悖于常理,同时也增加了维修成本。可以考虑适度增加在计算机维修等营利性行为中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