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终用户责任的完善建议
2026年01月16日
(四)我国最终用户责任的完善建议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涉及软件最终用户问题方面对权利人保护水平过高,应当适度调整。本文认为,对于非营利性的最终用户其未经许可使用软件或者购买、持有、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应该由道德规范进行约束,而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我国有关软件最终用户的规定是对软件著作权人的过度保护,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确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能脱离我国实际,要考虑到发挥知识产权共享性在我们这样一个刚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的重大意义,不应采用超过世界一般水平的保护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完善方面,可以借鉴日本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对最终用户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活动进行区分,并且区分其使用软件作品的主观状态,对于普通最终用户以非营利性目的使用侵权软件,不应当为其设定侵权责任;对于商业性使用软件的最终用户,如果其主观不知道该软件侵权而使用的情况,也不应当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