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授权判断
2026年01月16日
(二)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授权判断
第一,客体要件。专利法上可被授予专利的客体不能是自然产品,由于转基因植物在生产和培育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的作用,如果没有人工技术的介入,是难以出现不同于正常的自然产物并能展现预期效果的品种的,所以转基因植物并不属于自然产品的范畴,符合客体要件。
第二,新颖性要件。只要育种人所运用的转基因技术可明显区别于现有的传统技术手段,致使培育出能够表达某些新性状的品种,且不存在抵触申请,转基因植物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新颖性。
第三,创造性要件。由于转基因植物对于现有育种技术领域的育种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无论是外观性状的表达还是所利用的遗传材料,都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同时,转基因技术解决了育种研究中的某项技术难题、克服了育种过程中的某种技术偏见、产生了有益效果,可说明其具备创造性。(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实用性要件。该要件要求发明创造能在产业上应用,而培育转基因植物的目的就是“采众家之长,造优良品种”,并在农业上大量应用,达到积极的经济和生态效果。同时,实用性还要求创造发明能够再现,而转基因技术的可控性决定了育种人员是能够重复实施转基因技术方案并得到预期的转基因植物的。
第五,充分公开要件。由于此类技术具备再现性,可以通过对转基因植物或(和)其部分进行保藏来解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