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模式之选择
笔者不主张采取双轨制的保护方式,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采取专利制度和植物品种权制度分别予以部分保护的方式,有悖于育种者希望得到发明创造全面保护的初衷,切断了转基因植物品种本身、各个生命结构单元以及生产方法等要素间的紧密联系,而且两种制度间的冲突可能导致诸多不必要的纠纷,其中不容忽视的情况之一就是会出现不同主体分别取得同一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权与品种权,两类权利人各自的排他权相互冲突;另外,可能会出现不同主体分别申请并获得同一转基因植物的品种权与生产方法专利,而此生产方法专利权人又根据自己的方法专利继而生产、销售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品种,此时就会与品种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其次,按照以往实践经验,专利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负责,植物品种权制度由农业部主管负责,双轨制会加大制度运行的投入成本,引发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办事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
笔者认为,我国运用专利制度的单一保护方式更为合理,理由如下:(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从立法目的上看,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培育属于高投入、高风险产业,若无合理有效的制度与政策来保证发明创造者的最高回报率、收益率,那么转基因育种产业的发展前景无疑将极为黯淡。选择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强度更大的专利制度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发明人的利益,确保其持续创新的动力并推动转基因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同时,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也说明了专利制度的运行具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
第二,近年来,我国农业与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转基因植物研发水平的提高,为专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转基因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的增加和产品的商业化推广也迫切需要专利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据统计,进入新世纪以来,转基因作物育种领域的中国专利申请量大幅提高,其中国内申请增速非常快。[31]在过去20多年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的与转基因植物研发相关的发明申请中,我国的申请率和授权率都高于世界平均水平。[32]采用专利制度予以保护不但能够激励科研机构和民族企业的自主创新,还可以引进更多的“他山之石”以提高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国际竞争力,助推我国转基因产业的优化升级。
第三,通过相应措施可解决专利保护与农民利益的冲突问题。比如借鉴部分国家的做法,在专利法中加入农民免责的例外条款,对农民在必要限度内的留种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在专利法中体现惠益共享等。注意,笔者认为此处的“农民”应作适当限制,仅指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家庭生存的小农,而不能对农民特权无限扩大化。因为随着农业商品经济及中国社会城镇化的发展、大量社会资本的注入,农业生产主体已在悄然改变,规模化、产业化的农场呈直线上升趋势,承包大户、种植大户、农商公司越来越多,这一变化表明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已经不再只是维持生存,更多意义上是依靠农业发家致富。在此情况下仍将农民留种行为完全排斥在品种权保护之外,不利于维护品种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