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补豁免条款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农民豁免和科研育种豁免条款写入《专利法》。目前《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第69条规定中,建议在该条中补充农民留种豁免条款作为第6项,参考表述如“农民通过购买、互换等合法途径获得转基因专利种子,且利用该种子的收获物进行再繁殖并以满足家庭生存为目的在自有土地上使用的”。同时,可将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的科研育种豁免条款归入《专利法》第69条第4项的科研免责条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