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判断之一般规定

(一)专利创造性判断之一般规定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专利的必备要件。虽然不同的国家在描述这一要件时所使用的文字表达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各国对这一要件的实质要求并无差别即都要求一项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的整体而言是足够进步的,转基因动物发明专利也不例外。美国使用“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来描述这一要件,其《专利法》第103条规定:“如果从整体上看所申请的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差异,而在发明产生的时间点上,该差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就不得授予专利权。”[23]关于转基因动物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案件判决中形成了一定的判断标准,下文将通过对美国具体案例的介绍来分析、讨论在转基因动物专利非显而易见性判断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在下述案件发生之时,美国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普遍采用TSM判断法,即“教导—启示—动机”。[24]根据该标准,在结合两个以上的现有技术对专利的显而易见性进行判断的时候,尤其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①现有技术是否启示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做出主张的合成物或设计或提出主张的方法;②根据现有技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有合理的成功预期。[25]同时,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事实:①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②现有技术下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③主张的发明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