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动物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件简介和案情分析并结合专利非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一般原则可以看出,在对转基因动物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进行判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转基因动物发明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仍然适用专利非显而易见性判断的通用标准,而且随着通用标准的演变而不断变动。转基因动物专利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在判断主体、判断标准、现有技术的确定等方面遵从专利非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一般规定,这是对转基因动物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也是保持专利体系统一、稳定的必要条件。专利非显而易见性判断过程中的一般问题,如将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现有技术包含发明申请的所有要素,这些要素并不要求必须存在于同一对比文件中;这是专利显而易见性判断和新颖性判断在对比文件方面的差别,对转基因动物专利同样适用。(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转基因动物发明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应当充分考虑转基因动物专利的特点。一方面,统一判断标准对维持专利体系稳定、完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统一的判断标准来源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共同属性,然而各领域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机械地使用统一标准既不利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最终也不利于专利体系的稳定。此外,随着转基因动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动物专利的内容也不断扩展,包括通过转基因技术改造遗传性状而获得的转基因动物、生产替代移植材料(如异体器官移植)的转基因动物以及作为生物反应器生产人类需要的蛋白质的转基因动物。[30]本案中涉及的转基因动物是最后一种,其作为一种生物反应器,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不仅需要考虑目标基因、所采用的转基因技术、需要生产的目标产物及其结合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还要考虑目标产物在转基因动物体内的代谢途径、分离提纯等方面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一定的进步。
第三,转基因动物发明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应当紧紧围绕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展开。由于转基因动物的生产和应用是一项步骤繁杂、过程艰辛、涉及的问题复杂多变且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对转基因动物专利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进行判断时,应当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核心,明确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避免与转基因动物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相混淆而影响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上述案件中,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具有生物活性的人类纤维蛋白原存在的问题很多,包括蛋白质表达呈多变性且生产水平较低。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是纤维蛋白原在转基因动物体内生产的多变性或者生产水平较低的问题,那么,该专利申请可能因解决本领域的技术难题而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然而,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仅仅要求能够获得具有可检测量的人类纤维蛋白原,并没有提及要解决本领域的该技术难题。因此,申请人依据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具有生物活性的人类纤维蛋白原存在表达呈多变性和生产水平较低等问题,而认为其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具有生物活性的人类纤维蛋白原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具合理的成功预期,进而认为其专利申请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观点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