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动物专利实用性判断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采用明确及实质性的实用性判断标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明确的实用性标准要求作为专利申请的转基因动物的用途不能是“模糊而笼统的”。例如,申请一种能够表达人类纤维蛋白原的转基因动物发明专利,如果人类纤维蛋白原的用途是已知的,申请人需要具体阐述如何获得该转基因动物、如何从该转基因动物中获得人类纤维蛋白原(包括基因转移、表达和产物的提纯等步骤);如果人类纤维蛋白原的用途是未知的,那么,申请人还需要就人类纤维蛋白原的用途、使用方法等做出必要说明,以便公众能够从主张的发明中获得明确而清晰的利益。
第二,实质的实用性标准要求作为专利申请的转基因动物必须现在就对公众提供利益,而不是其对将来的研究有用。例如,申请一种能够表达人类纤维蛋白原的转基因动物发明专利,申请人需要阐述该转基因动物在当前状态下能够为公众带来明确利益,而不能仅说明该转基因动物在将来会带来的利益或者仅作为研究工具、载体是有用的。也就是说,对于像转基因动物这样的生物技术类专利而言,实质实用性要求作为专利申请的转基因动物需达到一定的研究程度,获得具有即时作用的产品,如果获得预期的用途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或者需要过度实验,则很可能不符合实质实用性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按照明确及实质的实用性标准,作为专利申请的转基因动物还必须具备具体且确定的用途,而不能是假定的可能性。如果申请人记载的用途只是一种可能性的猜想,那么,该用途只能是进一步研究的起点,而非达到一定研究程度的某种成功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机械类和电子类的专利而言,专利的实用性和申请文件是否充分公开是相对独立、关联不大的两个方面。但是,对于转基因动物专利而言,实用性的判断可能对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有一定的依赖性。因为转基因动物专利涉及的内容是复杂的,甚至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能力,因此,在判断其是否具有实用性时会倾向于参考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假定正确的实用性主张。如果申请文件中没有公开足以证明其专利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知晓这些信息的情况下,审查员很可能会直接判定其专利不具有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