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动物专利实用性判断之概述

(一)转基因动物专利实用性判断之概述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31]对于机械类和电子类的专利申请而言,实用性的判断或许不存在什么大的障碍,因为这些类型的发明具有确定的物质性,其实用性可以通过附图得到很好的展示。但是,对于转基因动物这样的生物类专利而言,实用性的判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麻烦,因为转基因动物本身作为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具有特殊性,其是可以自我复制的生命体,专利的实用性难以仅仅通过附图得到充分的展现,而且通常其实用性存在不断演变的可能。[32]

实用性对转基因动物专利而言应当是十分重要且处于核心地位的授权要件。首先,转基因动物能否作为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一直以来存在很大的争议,而其是否具备实用性就是备受争议的一部分,制定合适的实用性判断标准也可以起到调整转基因动物专利授权范围的重要作用。其次,实践中,较其他专利主题而言,转基因动物专利实用性的判断可能更容易受到道德因素和人们可接受程度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目前,关于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实用性是专利一个比较低的门槛,允许某些特殊领域的发明专利,不具有明确的实用性,只要它们“或多或少有点用”。[33]有的学者认为专利实用性的要求应当是“明确”和“可信”实用性。还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其主张的发明提供“明确及实质实用性”,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是可信的。[34]其实,这些观点本身并没有对错或者好坏之分,只是各有侧重,而且可能随着实际发展阶段的不同和科研水平的提高而发生变化。

对于转基因动物专利制度尚不成熟的国家而言,采用“明确及实质”实用性标准比较合适。在我国,转基因动物目前可能更多地应用于科研领域,一般在基础研究中都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起码能够起到储备科学知识的作用,“或多或少有点用”的要求过于宽泛。此外,对于转基因动物专利而言,“可信”实用性本身极易因为内容认识上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实际判断时无从下手;而且,很多的转基因动物即使现在看上去好像没用,但明天也可能会产生万人瞩目的前景,“可信”实用性同样也会导致转基因动物专利保护的宽泛和笼统。具体而言,其会导致以下几方面的不良后果:首先,过于宽泛的转基因动物专利将导致上游出现“堵塞”,妨碍下游发明的进行,延迟科学发现,妨碍“有用的技术”和科学的进步。其次,专利体系主要还是与商业领域紧密联系,只是对科研成功结论的补偿,而不是对科研工作的奖赏。过低的实用性标准和宽泛的权利要求会导致专利垄断权利的界限模糊不清,专利权人会独占一个巨大、未知甚至不可知的领域,这肯定不利于科学进步;同时也不符合实用性要件存在的价值即平衡权利人和社会之间的价值利益。为使得一项发明获得专利,它不仅必须由发明人提交给社会公众,而且提交时必须使他们获得利益,[35]也就是说申请人获得垄断利益的前提之一是确保其发明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