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规制

(二)欧盟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的规制

“与美国存在较为完善的专利权滥用理论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相比,欧盟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并无专利权滥用的法律概念。”[10]欧盟主要是在竞争法框架内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予以规制。(https://www.daowen.com)

欧盟竞争法体系主要由“基本法”与“派生法”两部分共同构成。前者系指欧洲共同体条约本身所直接规定的内容,后者则包括各种规则、指令、决定、指导原则、公告等。[11]《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从原《欧共体条约》第81条及第82条改编而来,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竞争规则,调整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与之配套的法律文件还包括《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使用技术转让协议的条例》以及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横向合作协议适用〈欧盟条约〉第101条的指南》等。欧盟通过这些条文处理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对起到限制竞争作用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调整干预,维护欧盟成员间市场自由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