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构成垄断的认定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滥用构成垄断的认定

1.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范围。任何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市场内发生和进行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是在一定技术标准持续时间内,就该技术标准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商品范围是技术标准中所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地域范围是该技术标准与专利被许可人有密切关系的地理区域。界定相关市场是界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垄断行为的前提条件。

2009年颁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指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并且“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上述文件明确表明,“相关市场不仅包括相关产品市场,还包括相关技术市场”,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构成相关市场,主要取决于被许可技术是否在特定区域内具有竞争性和特定性。

实施技术标准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必须被授权许可使用,专利的专有性通过技术标准得到大大增强,被许可人不得不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授权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该标准必要专利在技术标准实施的范围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对商品需求者而言,在同样技术标准中使用相同专利生产产品具有“可替代性”[12]。因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是在相同市场中进行的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的规定。

2.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地位。”(https://www.daowen.com)

专利技术本身作为一种财产权同其他财产权一样,不能因专利权人对其拥有而直接推定专利权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仍需根据《反垄断法》第18、19条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依据和推定标准。

就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过程中,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必要权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在该相关市场对技术拥有完全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人进入市场的能力,应当认定标准必要权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地位。

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法律允许市场主体在相关市场有支配地位,但是基于公平竞争原则,法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5条的规定,参与制定标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技术标准中拥有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违反该规定,在制定标准过程中不予披露,那么在技术标准使用人使用该标准后可能被专利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专利权人以此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造成市场支配地位被滥用。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在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领域,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如果权利人利用其支配地位拒绝许可,或以不合理高价、歧视性价格许可,实施搭售许可,或者滥用禁令救济胁迫接受不合理条件等,可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为人行为构成垄断,其行为应当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会排挤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而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减少相关市场内竞争者的数量,或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消除技术标准中经营者相互间竞争,或者通过拒绝许可等排除与限制潜在的市场竞争,以及设置市场进入障碍阻止其他竞争者不能通过合理条件进入该市场,这些行为足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和限制了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