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披露规则的反垄断法规制
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专利可能被纳入标准而不及时披露,在标准发布后主张侵权的行为,违反《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5条。为保障技术标准的顺利建立与之后的顺利实施,防止专利权人设置“专利埋伏”,就要求建立披露规则,鼓励和要求专利权人尽早向标准组织披露其必要专利,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约束专利权人专利“垄断权”的扩张,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披露规则的适用,主要包括披露主体、范围、时间等方面,具体而言,其内容是:
1.《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中,不仅规定参与制定标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技术标准中的专利,并且鼓励其他主体披露其知晓的进入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这一规定强化标准制、修订成员的披露责任,拓展披露主体和渠道,减少因专利权人不知晓技术标准建立而导致的“非故意不披露”[15],有效减轻“专利埋伏”的威胁,有利于防止专利权人利用未被披露专利实施专利狙击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2.《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16],对披露规则的范围采取了严格标准。[17]将专利申请纳入披露规则的范围中,可有效防止专利申请人以未被公告的权利因与正在制、修订中的技术标准相符而产生潜在的“专利埋伏”的威胁。对专利权人来说,虽然披露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存在一定风险,但这是其从技术标准获得利益对价的可容忍的经营风险,可被社会公众与权利人接受,因此权利人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专利和专利申请是必要的。
3.该规定要求披露主体在标准制定任何阶段应当尽早向标准组织披露必要专利。这一要求是为防止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及时披露专利,在标准制定后利用标准中其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从而保护其他主体权益。而关于“尽早”的含义在该规定中并无具体规定,应当在未来的立法中,就这个问题予以明确。
披露规则关系到标准化组织顺利制订技术标准和该标准的顺利实施,并涉及对出现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该规定是标准成员的强制性义务。对违反该项规则的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应当予以反垄断法的规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