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许可违反FRAND原则的反垄断法规制
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主张标准必要专利时,应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承诺,是以协议的形式作出的在专利授权许可时应遵循的原则。考量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是否构成垄断,需要认定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在本领域中,需通过认定其授权许可是否符合FRAND原则来考量。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公平、合理”条款强调技术标准许可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借助于其他力量(法律上的、商业上的或其他方面的)重新平衡当事人的谈判地位,进而“保障专利许可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最大可能性”[18]。“无歧视”条款,强调对具有相同条件被许可人不能实行差别对待,使得该项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的经营者之间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避免其中一方以明显高于或低于相同条件竞争者的价格造成市场竞争秩序被不合理扰乱。(https://www.daowen.com)
比较可以发现,FRAND原则与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一致性。可以说,反垄断法中有关拒绝许可、高价许可、价格歧视、搭售等行为,是违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承诺的行为,对该种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的应予以反垄断法上的规制。
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关于此问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特定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模式,另一种是专利打包许可使用费计算模式。在2013年Microsoft Corp.v.Motorola,Inc.案中,Robart法官提出“FRAND许可费确定两步法:首先,法院需要审查权利人的每一个专利组合对于其技术标准的重要程度,以及该专利组合对于标准实施人相关产品的重要性;其次,法院根据标准实施人的相关产品确定权利人专利组合的FRAND许可率和范围。”[19]在华为诉IDC案中,两公司许可使用费纠纷涉及专利打包许可的问题,此时无法运用前述就特定专利的许可费确定方法,法院创造性提出了专利打包许可使用费计算模式:“一是通信设备行业的大致获利水平,二是无线通信领域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情况,三是IDC公司以往许可收费量化的费率。”[20]通过这两种方法,分别计算标准必要专利在特定许可与打包许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