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

(三)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

禁令救济是专利法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保护途径,但近年来,这一制度却越来越成为专利权人用来限制对手和实施“专利挟持”的工具。关于这一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出于保护专利权人权利的目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完全不限制;二是出于限制竞争和“专利挟持”的考量,对禁令救济全面限制;三是为平衡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利益,从个案出发,对禁令救济有条件地限制。

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案确立了禁令救济四个要素:“一是专利权人的利益遭受了无法挽回的损害,二是通过法律上的救济方式不能对该损害予以弥补,三是综合考量专利权人与侵害人的利益平衡,此项救济有正当理由,四是该项救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21]Ebay案的司法判例表明,对标准必要专利不能施以全面限制禁令救济,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FRAND承诺并不意味着放弃了请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对专利权人遭受到无法得到弥补的实质损害时,可以发挥禁令救济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特别是利用该项救济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专利挟持”时,其行为便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