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理论及其在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体现
2026年01月16日
(一)利益平衡理论及其在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体现
利益平衡理论,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相关主体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相互间通过博弈和谈判合理分配利益,实现各自利益受确认和保护的机制。“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22]利益平衡理论追求在相关利益分配体系中维系主体间利益格局稳定。在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中,相关主体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被许可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应当通过利益平衡分别保护三者的权益,优化资源配置。
“解决利益纠纷时,一般应依据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量利益的主次地位和位阶,使利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总体的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2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技术发明创造活动投入了相当智力、资金、时间,其活动是社会发展进步、消费者利益实现的推动力量,只有从法律上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才能保障其贡献获得相应“对价”。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其在技术标准中拥有的优势地位,在授权许可中有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不合理条件的能力,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中拒绝许可或以其他严苛条件许可,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形成的支配地位,那么将造成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利益失衡,也会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当对标准必要专利超出本身应有的利益予以调整。(https://www.daowen.com)
为确保市场竞争有序进行,实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使用人、社会公众间利益平衡,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权利的同时,应适度保护使用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间利益通过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专利平衡得到实现,以达到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利,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与传播,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