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利益平衡

(二)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利益平衡

1.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益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权利受保护,目的在于通过保护的方式确保技术发明创造活动顺利开展及推广运用,使社会公众能够有机会接受新技术成果带来的福利。专利权人在技术发明创造活动中投入相当成本,这些成本实现了新的产品和服务的诞生,并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是使用人革新生产技术和公众享受更好产品和服务的前提。因此,保护权利人利益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提高,是现代权利保护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标准必要专利虽然带有较强公益性,但这种属性不能从本质上改变专利的私权属性。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借助标准这一平台可以以更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实现社会效益的提高。标准必要专利虽然是一种无形资产,但这种资产能够转化为生产力并创造优厚经济社会效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有付出和贡献,对其应当给予法律上的肯定和保护,这样的利益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利益保护。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权益受适度保护。在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凭借专利在相关市场中拥有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往往存在着滥用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专利权人迫使使用人接受其不合理条件而获得超过该项专利在自由市场获利的额外利益,使用人则因权利及市场支配地位被滥用而承担更多义务,双方间权利义务及相关利益失衡。

法律保护市场竞争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参与市场竞争,是发明创造成果更为直接的使用者和应用者,也是实现技术发明应用的沟通者,观念上的资产通过使用人的活动转化为现实可直接应用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市场生产主体,使用人如果应用技术标准,那么就将不可避免地使用其中的专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选择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让渡了部分选择权利,相应地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确保他们在专利授权许可中不因权利人滥用支配地位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法律合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秩序稳定和社会发展进步,特别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并不直接从事活动,其利益的表现形式是授权许可的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其与稳定的竞争秩序和社会发展进步共同依托于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技术标准应用最为突出的意义体现在为促进社会生产,保护公众安全和创造便捷生活条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对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权利要有区别于一般专利的特殊考量,其公益性特征需要被采纳为衡量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因素。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联系主要通过使用人构建,权利人滥用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加重社会公众的付出,对使用人提出的不合理条件会被平均转嫁到社会公众身上。(https://www.daowen.com)

社会公众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他们的日常生活却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使用人间利益的博弈息息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将促使社会公众承担更多义务,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专利权人采取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手段,通过纵向和横向垄断的方式,迫使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直接或间接造成社会公众处于不利局面。社会公众分担了权利人获取的额外利益,因其垄断行为遭受实质损害。为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开展,需要对过度加重社会公众义务的行为进行干预,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合理保护。

4.标准必要专利利益平衡目标。实现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涉及各方间利益平衡,应实现的目标是:对专利权人从专利法和合同法上保护其从授权许可中获得相应收益,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予以禁止;同时,应当适度保护专利使用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建立和维系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和交易环境,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以规制,禁止专利权人以非法特别是垄断手段获取大于专利通过自有使用可得利益之外的额外收益。技术标准具有公益性,其设立出发点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进入标准后,其所获取的利益应限于专利权本身,对技术标准所给予其的优势地位带来的可能超过专利权本身的利益,“应由社会公众而非专利权人享有”[25]。因此,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的专利权人的额外利益应当予以平衡,如果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那么就应当对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进行反垄断法意义的利益平衡,以激励创新和维系正常竞争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实现“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

目前,很难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授权许可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对其仍应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考量。在保护专利权人权利的同时,对专利权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确保其权利行使不会对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实现技术资源合理配置和主体间权利义务正当分配,进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利益平衡最优化。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社会公众应当善于运用合同法、反垄断法对专利权人权利滥用的行为规制,保障自身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垄断侵权行为发生后通过相应手段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总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处于专利技术应用前端,是相关技术得以被社会公众应用的前置条件。因此,在三者利益博弈过程中,首先应当予以考虑的是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确保专利人能够获得他们付出的对价,进而保证发明人有继续从事研发创造活动的动力,这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条件;其次,对使用人而言,他们在公平市场竞争活动中从事直接生产活动,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他们参与竞争的活动加以排除或限制,那么就会在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造成使用人权利被限制及承担更多义务,这样的行为应当被干预,从而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竞争环境;最后,对社会公众来说,技术标准实施的目的是为保护社会公众安全,使他们获得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不应脱离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要求,应当在允许专利权人获利的同时,对专利权人实施垄断行为获取的剥夺社会公众利益的部分予以禁止,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应予以反垄断法的干预和调整,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在技术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应当着重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技术标准制修订时违反披露规则,在授权许可中实施拒绝许可、以不合理高价、歧视性价格许可、搭售等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以及滥用禁令救济胁迫使用人接受不合理条件等,这些行为如果起到了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作用,那么就应对其处以反垄断法上的规制。综合运用披露规则、FRAND原则和限制禁令等措施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在保护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同时,维护竞争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实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使用人、社会公众间利益平衡,实现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提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