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 论
综上所述,标准必要专利是具有私权属性的专利权与具有公益属性的技术标准结合的产物。由于二者均内在包含了促进技术进步和为人民谋福利的宗旨,因此标准必要专利发挥的作用仍应是激励社会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技术的推广和适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应当平衡权利人与被许可人、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予以规制,保护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交易制度。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构成垄断时,应注意到,同有形产品竞争一样,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同样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相关市场的分析,也分别应该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13年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案,从司法上首次对标准必要专利以FRAND原则的反垄断法规制,2014年施行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也对FRAND原则予以规定。但不能否认的是,目前对FRAND原则等制度还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不能起到很好的行为指引和司法评价作用。对此须结合其他国家惯例,在参与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予以完善。
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技术标准特别是进入标准的必要专利限制中国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屡屡发生,如何用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应对发达国家高技术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就成了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环节。目前《反垄断法》还比较粗略,与本法配套的反垄断执法指南早日出台便很有必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定也应及时制定并予以完善,特别是对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分别规制不同性质权利滥用行为予以明确,使二者能够更好地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扼制违法行为。
加入WTO后,我国加快了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和技术交流传播的步伐,但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订的程度还远远不够,需要我国及时作出产业政策调整,构建有利于我国产业发展的技术标准化战略。同时,综合运用专利法、合同法、反垄断法扭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不利于我国的被动局势,扼制发达国家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的垄断行为。
【注释】
[1]张平、马晓:《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2]张平:“论涉及技术标准专利侵权救济的限制”,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5期。
[3]张平、张小林、何怀文:“技术标准化中知识产权披露机制研究——以3G产业为背景”,载《网络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4]参见朱晓薇、朱雪忠:“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冲突及对策”,载《科研管理》2003年第24期。
[5]季仁天、王明卓:“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披露原则”,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12期。
[6]Mark A Lemley,Carl Shapiro,“Patent Hold up and Royalty Stocking”,available at http://faculty.haas.berkeley.edu/Shapiro/stacking.pdf.
[7]Ebay.Ing.et al.v.Mercexchange,L.L.C,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8]珠江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81号。
[9]吴广海:《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
[10]吴广海:《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https://www.daowen.com)
[11]周红阳、林欧:“反垄断规制专利标准化垄断的制度模式”,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
[12]此处可替代性与之前可替代性不同。此处可替代性是从需求者角度出发,如果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技术或产品,替代性越强,则属相关市场,而之前替代性是认定标准必要专利需求进入标准的专利具有不可替代性,二者具有不同含义。
[13]华为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
[14]同上。
[15]吴广海:《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32页。
[16]我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3条。
[17]披露范围有三类:一是要求希望技术标准采纳技术的权利人披露与标准设立相关的必要专利;二是所有标准的成员者披露其专利,无论该专利是否必要;三是专利人应披露其公开专利以及专利申请。参见吴广海:《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32页。
[18]马海生:《专利许可的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19]胡洪:“司法视野下的FRAND原则——兼评华为诉IDC案”,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5期。
[20]胡洪:“司法视野下的FRAND原则——兼评华为诉IDC案”,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5期。
[21]Ebay.Ing.ET al.v.Mercexchange,L.L.C,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22]冯晓青:“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23]冯晓青:“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2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25]参见马海生:《专利许可的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