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引 言

本文缘于笔者处理的一个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本案中专利权人拥有一项专利号为ZL01813417.3静电除尘器的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5月25日,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0年6月6日。专利权人起诉被控侵权公司生产并销售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被控侵权公司是生产经营静电除尘系统的公司。笔者作为被控侵权人代理人的一方,为维护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举证期间搜集了大量的公知技术抗辩的证据,以求在案件的审理中能够以公知技术抗辩成功来减少被告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造成的损失。

在适用公知技术抗辩时,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使用公知技术。“公知技术”应当与《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相符合,即所提供的公知技术是在原告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内容。

在本案举证期间,笔者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等网站上检索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公知技术,所检索的证据在时间上以原告专利权的优先日为界限,即在2000年6月6日之前的技术方案,并且在证据形式的选择上尽量选取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避免以集中技术方案组合的方式进行举证。除了搜集出版物公开的证据之外,笔者也注重对使用公开的证据进行搜集。(https://www.daowen.com)

除了针对本案搜集公知技术抗辩的证据之外,笔者还搜集了一些案例资料,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适用情形进行了了解,发现我国关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规则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不同法院以不同的规则审理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没有完全遵守法律规定来审理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案件的问题。

针对所发现的上述问题,笔者查阅了一些文献资料,发现我国很多学者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适用的探讨和立法建议,针对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等问题一直是一个百家争鸣的局面。笔者在了解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起源与发展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现状,旨在提出一些关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适用规则的建议,以求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使专利侵权纠纷能够以合理的方式解决,在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找到真正的利益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