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顺序
2026年01月16日
(三)公知
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顺序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用来对抗原告侵权请求权的抗辩,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先进行侵权比较还是先适用公知技术抗辩一直是争议的问题。我国专利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
按照《专利法》第62条,[9]被告可以直接提供属于公知技术的证据而不必先将原告的专利权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10]应当侵权判定在先,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在后。
在前文介绍的案例中,法院先进行的是侵权判定,将原告的权利要求1、5、6、8、9、10、13、14、16、17、20、23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一一对比。然后允许被告提出公知技术抗辩。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知技术抗辩适用顺序与司法解释规定相一致。此种适用方法说明在法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侵权判定是首要任务,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公知技术抗辩才有其适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