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与专利侵权的比较

(四)公知 技术抗辩原则与专利侵权的比较

公知技术抗辩与专利侵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本案中,法院既进行侵权判定,又对被告主张适用该原则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公知技术抗辩不成立。

二者的相同之处是都涉及技术方案的比对。在侵权比较中是将原告的专利权与被控侵权物进行对比,在公知技术抗辩中是将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进行比对。

在同一案件中,应使侵权判定容易一些,公知技术抗辩认定严格一些。这种做法能够避免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使对专利权保护的力度更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法律赋予被告一方对抗原告专利侵权请求之权利,其诞生于专利侵权行为之后,如果公知技术抗辩轻而易举能够抗辩成功,难免会有本末倒置之嫌。公知技术抗辩只是抗辩理由之一,侵权认定却直接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考虑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平衡,需要避免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