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与充分公开原则
2026年01月16日
(一)专利制度与充分公开原则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首先,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市场对科技信息或智慧成果的商品化需求的快速增长。然而,创新成果属于智慧产品,易被他人模仿,在未做任何研发投入的情况下获利,创新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打击其创新热情,使得社会上的创新产品难以为继。其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化原本就是法律产生的根本社会原因,为了维持不同权利之间的平衡,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律确权,进而保护经授权的合法权利。由此,出现了专利制度的雏形。在中世纪的欧洲,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封建君主及王室成员以特许的形式,通过“letters patent”恩赐商人或工匠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享有独家经营某些产品或工艺的特权,而不受当地封建行会的干预。[5]目前,学者们多认为,15世纪意大利威尼斯颁布的第一号专利是现代专利出现的标志。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专利的数目产生了爆炸式的增长。单就我国来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尽管专利制度在我国扎根繁衍的时间有限,但近几年每年都有一百多万件专利获得授权,截止到2014年12月,我国授权的专利总量已经达到了13 332 164件。(https://www.daowen.com)
公开创新知识的内容和给予垄断激励是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专利制度的设立目的有两点:一为保护创新者权益以鼓励创新;二为公开创新知识内容以促进社会科技进步以及经济发展。前者是通过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创新知识授予内容广泛的专利权达成,后者则通过将专利文件向社会公众公布达成,二者因为“一定时间”这一连接桥梁而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