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研究
赵 铮
我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已经历了三十多个年头。《专利法》第1条[1]可谓开宗明义,很好地体现了专利制度的终极目标,即鼓励创新与促进社会进步。而专利制度的设计意图也就在于,为了获得授权,获得特定时间段内排他的垄断性权利,创造者必须完整地、清楚地披露专利内容,衡量标准就是“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而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发投入。这恰好也是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的概述。从权利属性上说,专利权本质上是私权,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并具有专有性。但考虑到社会福利,专利权同时应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尤其是自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约瑟夫·阿罗(Kenneth Joseph Arrow)以来,人们通常认为创新知识可被归结为公共产品一类,理由在于专利具有公共产品都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2]同时也具有非损耗性。专利集私权性和公共性于一身,二者是利益分化的社会主体的博弈源头。而在专利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私权属性的强调明显多于公共性,仅以我国《专利法》为例,对于专利权包含的内容、授予条件、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甚至专利机关人员的保密责任等,事无巨细,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对于涉及公共性的部分,仅在第26条做了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3]《专利审查指南》等对此的规定也还不够完善。因此,围绕着如何准确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规定的“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个总的判断原则,理论研究中仍存在许多争议,不可避免的,理论的不确定导致了审查实践中的诸多困惑,例如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结论差异明显等。(https://www.daowen.com)
仅从专利制度立法原意的角度看来,鼓励创新与促进技术流通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国外学者对于此种利益平衡在专利制度乃至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性早有共识,国内学者也开始给予利益平衡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这些关注显然还未反映在立法层面,同时,经济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在对法律理论进行研究时自然也不应被忽略。专利与经济学理论的结合为专利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纵观以往研究成果,法律学者的论著中对经济的考虑尚嫌欠缺。在传统的理论研究中认为专利制度保护的是专有权,而在经济学者的眼中,说专利制度保护的是专有权所代表的市场似乎更为合适,如何更好地保护市场又不会限制市场发展,即用市场理论诠释利益平衡理论。专利经济学中的累积创新理论强调强化专利公开,提升专利质量,源于解决现今存在大量沉睡专利的问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报告可知,自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颁布实施至今,专利申请量以及获得授权的专利数均逐年递增,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专利局共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13 093 538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总数的32.9%;在这800多万件专利申请中,获得授权的有7 426 010件,发明专利仅占18.4%;而在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仍保持有效的状态的专利为4 195 137件,仅占获得授权专利的56.4%。[4]
本文充分考虑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博弈,加入经济动因可能对我国目前专利状况的影响,从经济的角度探索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制度价值,以制度价值为出发点,将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揭示完善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尤其是实践中从专利权人到专利审查员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寻找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原则之规定可能进行的有效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