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
1.传统法理基础。从以往的研究成果看来,学界中认为专利制度中的充分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很多,获得较为广泛讨论的有三:一为对价理论;二为促进社会进步的伦理道德基础;三为补偿理论。而近年来,专利经济学的相关研究为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多角度思考注入了新鲜血液以及在改进现有制度中提供可供借鉴的研究成果。
(1)对价理论。对价理论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契约理论的核心,产生于中世纪,经过几百年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包括对价交易理论和获益受损理论在内的较为成熟的体系。前者由美国大法官霍姆斯释义为“根本在于对价和允诺之间是一种互惠的、约定的、互为彼此的诱因关系”,而对于后者,较为经典的表述是,允诺人为取得允诺而蒙受了某种法律上的不利益。[6]虽然在现代随着其他理论的百家争鸣而有式微之态,但对价理论对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支撑力仍受到大家的广泛认可。对价理论的本质在于交易,在专利法中,专利文件可视为专利权人与社会缔结的一个交易,在获得一段时间垄断权利的允诺下,创新者付出了将其专利内容公之于众的对价。对价理论在专利法中的侧重点在于保护专有权,公开专利内容不过是为了获得这种保护的代价或不利益而已。
(2)促进社会进步的伦理道德基础。关于专利公开制度的促进社会进步的伦理道德基础,社会福利经济学中对此有较为充分的研究。试想,如果没有专利制度,企业或个人等社会主体往往倾向于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维持自己专有的地位,因为专有意味着定价权,也就意味着更大的利润。此时,创新成果信息难以为一般公众获取,社会主体也只能在自身原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创新突破,这一方面加剧了社会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形成技术垄断的风险更高,技术流通的闭塞增加了全部社会主体的创新难度。另一方面,这种技术流通的闭塞状态,会导致重复研发,对人力物力造成极大浪费的同时,取得同等社会进步所需的时间也会大大拉长。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来说,社会的整体进步才是设立一切社会制度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社会利益优先促进社会进步的伦理道德构成专利充分公开的理论支撑之一。
(3)补偿理论。根据补偿理论,专利首先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普遍特性,不具消耗性和排他性,任何人要获取专利信息边际成本为零,专利信息也不会因一人的获取而有所消耗。专利制度的合理性之一就在于通过法律增加了专利信息的获取成本,给予创新者基于其知识创新成果的一定的垄断权,保护专利内容所包含的潜在市场,给予其足够的时间将专利商业化,获取足够的商业利益,支撑其继续创新的信心。当然,达到鼓励创新和避免垄断之间平衡的关键之处在于确定合适的保护度,该保护度表现在专利法律中即为保护期限与保护范围。(https://www.daowen.com)
2.充分公开制度的制度价值。
(1)促进技术传播。专利制度的制度价值在于两点,一为鼓励创新,二为促进技术传播。前者在专利相关法律中已有诸多规定,在此不再赘述,而后者的实现则可以说有赖于充分公开制度。知识的创新首先需要积累,社会共同积累的知识无疑比个体自身积累的要多得多,正如牛顿所说,他所成就的一切,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专利公开制度正是为社会智慧成果提供了积累的宝库,众所周知的李约瑟之谜,也许可以经由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获得一定的解答——古代的中国人口数远远多于欧洲,在依靠个人知识积累进行技术创新的古代,从概率上来说这当然是极大的优势。此外,我国的造纸术比欧洲要早1 000年,文字的出现也比欧洲要早,那么知识通过文字的形式累积的可能性与准确性也要更高一些,因此古代一些在人类历史上意义深远的发明在中国破土。但是,到了近代,专利制度早在中世纪已开始在欧洲大陆陆续建立,我国却仍处于民刑不分的法律体系中,遑论对技术公开的意义的探索与理解。对为何我国古代科技相对发达而近代的工业革命却未在中国发生这一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2)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当今世界,创新成果往往意味着高额的附加值。以机械设备制造业为例,德国是饮誉全球的机械设备制造业专家,根据其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10月,德国出口汽车、汽车配件以及机械设备出口额累计达到2 630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1 971亿元),占其出口总额的33%。慕尼黑IFO经济研究所此前曾预测德国将是2014年世界贸易顺差值最高的国家。德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这种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其高新技术对于经济的拉动。毕竟,机械制造的最主要原料——钢铁的吨价目前已跌至60美元。目前,我国是德国机械设备最主要的出口国,这也意味着我国是德国利用其高新技术获利最多的国家。与此同时,严谨的德国人会对其核心技术的专利权设置严密的防守机制,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时,即会要求两点,一是在其产品技术基础上的再创新所取得的专利权将自动归属于他们;二是一旦日后该产品发生故障,也只能由他们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当然,费用高昂。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低价原油出口以及多种高附加值石油产品需要进口、稀土原材料大部分出口以及航天军工产品主要依赖进口等现状,创新成果造就的高额利润可见一斑。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2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可知,2012年中国有87.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无专利申请,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4.8万亿元,占比69.8%,新产品销售收入37.2万亿元,占比33.6%,新产品出口额6 711.9亿元,占比30.7%,利润总额43 416.9亿元,占比70.2%。对比看来,平均每个有专利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出口额、和利润总额分别是无专利申请企业的3.1倍、14.2倍、16.3倍和3.1倍。[7]这些数据事实比苍白的形容词更能说明创新成果的重要,也更能说明专利公开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力,从而说明对经济的作用力。
(3)避免垃圾专利的出现。目前,现行的专利制度因为公开制度的不完善有导致大量垃圾专利的嫌疑而广受诟病。垃圾专利并不能等同于沉睡专利,它是指基于其“无用性”,根本不可能被商业化或者所有者根本未将其列入商业化的打算中,而沉睡专利则是指未使用的专利,从定义也可见二者的显著区别。从前文中经由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所获得的数据可知,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获得授权专利一共13 332 164件,而仍维持有效的仅为56.4%。这表示,我国至少有43.7%的专利属于沉睡专利,而其中有些部分可能为垃圾专利。从垃圾专利的成因来说有三:一为某些人在国家补贴等利益驱使下为了申请而申请,申请了一些根本毫无技术价值的专利;二为某些企业为了保护其核心技术的专利,而利用大量沉睡专利为其竞争者制造“专利丛林”,以维持其市场地位,这些沉睡专利中也不乏垃圾专利的存在;三为因撰写人水平有限或专利权人刻意隐瞒技术秘密而导致专利并未充分公开而导致的垃圾专利的出现。从垃圾专利产生原因中,不难看出在充分公开审查处把好关,有助于避免垃圾专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