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论
商标先使用权作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则为我国《商标法》所确立,并可以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适用。商标先使用权作为未注册商标先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其作用权能的发挥不应仅局限于商标侵权领域中的抗辩权,尽管该项权能在司法适用中应用最为广泛。有关商标先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贯穿于商标的授权确权行政阶段,也存在于司法诉讼阶段,本文从我国商标先使用权的内涵以及正当性基础出发,结合国内外先使用权的立法司法现状,论述了商标先使用权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实际意义。并区别于以往将商标先使用权局限于抗辩权的观点,将我国的商标先使用权权能内容划分为商标行政管理阶段的“禁止权能”以及侵权领域中的“抗辩权能”及“继续使用”权能,并对商标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本文认为,与英美法系广为存在的使用制主义不同,我国《商标法》适用注册制主义,赋予注册商标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在这种商标制度下,商标先使用权规则的入法就显得难能可贵,它体现了我国对商标法私法属性和商标权私权属性的深刻认识,平衡了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利益,有效解决了先使用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我国的商标先使用权制度虽基本确立,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尚未完善,故有关商标先使用权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理论上的一些争议也有待澄清。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商标先使用权理论的理解及实际应用有所裨益。
【注释】
[1]冯晓青、杨利华:《中国商标法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页。
[2]汪泽:“论商标在先使用权”,载《中华商标》2003年第3期。
[3]曹新明:“商标先用权研究——兼论我国《商标法》第三修正案”,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
[4]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89页。
[5]韦晓云:“专利侵权中先用权抗辩问题研究”,载万鄂湘主编:《知识产权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6]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49页。
[7][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3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8]叶赟葆:“论商标权限制体系中的商标先用权——兼谈修订后的新商标法”,载《理论月刊》2014年第4期。
[9]王振华:“论注册原则下商标先用权的法律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10][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页。
[11]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三(知)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12]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1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14]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0页。
[15][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1页。
[16]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3页。
[17]王莲峰:“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兼谈《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载《法学》2006年第11期。
[18]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19]杜颖:“商标先使用权解读——《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
[20]杜蓓蕾、安中业:“论建立商标在先使用制度”,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21]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其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22]参见《英国商标法》第11条。
[23]参见《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款。
[24]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2页。(https://www.daowen.com)
[25]同上。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
[27]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28]参见我国《商标审理标准》关于“一定影响”的解释,即认定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③该商标广告宣传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④其他使该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29]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款:“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31]参见东京地方法院昭和39年(1964年)10月31日判决,《下级裁判所民事裁判例集》15卷10号,第2626页。
[32]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33][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张维编译,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34]刘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35]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5490号民事判决书。
[36][日]森林稔:“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先使用权”,载日本工业所有权法学会编:《知识产权与先使用权》,有斐阁2003年版。
[37]与我国用词不同,日本对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采用了广为人知的说法。
[38]张玉敏:“论使用在先商标制度构建中的作用——写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
[39]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40]我国学者孔祥俊将解决这种问题的原则归纳为在先原则、权利合法原则、知名度原则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原则。
[41]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年11月21日。
[42]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43]参见山东省济南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44]王莲峰:“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3期。
[45]冯晓青:“未注册驰名商标及其制度完善”,载《法学家》2012年第4期。
[46]冯晓青:“《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评述与修改建议”,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
[47]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27页。
[48]杨叶璇:“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兼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载《中华商标》2007年第2期。
[49]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