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
2026年01月16日
(三)日本对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一直十分注重科技的发展,并逐步演变成当今主要依赖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拉动经济的发达国家,因此,日本对技术相关的“科技六法”自然着力完善。其中,专利法作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规定得比较完备。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15],审查专利申请人的对其专利的公开是否充分的文件是说明书,以及权利请求书对其的支撑;同时,根据该条第4、5款规定[16]可知,《日本专利法》对于充分公开并未规定完整、清楚等要求标准,而是指明要达到“本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容易实施”的程度,并详细列举说明了发明说明书中必须包含的要点,该要点与欧美相关规定中的不同之处在于额外加入了需包含发明目的这一项,相同之处在于均强调对发明从结构和效果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说明。在《日本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该“容易实施”标准规定了两点审查原则:一为权利要求书也是进行专利公开充分性审查的目标文件,而非如美国和欧洲专利法一般,仅将说明书作为目标文本;二为充分公开的审查工作要基于申请人认为对限定发明所必要的事项进行,也就是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陈述的事项,并在理解时适当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这与在日本专利法中关于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基础的规定相符。同时,该指南规定,应当将公知常识纳入考虑范围。[17]而此处的公知常识,《日本专利审查指南》中采纳的判断原则是符合周知与惯用两个特点的技术常识。在《日本特许实用新型审查基准》中对周知技术的定义“在本技术领域普遍知道的技术”[18],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