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

(一)我国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

我国专利法体系规定的专利充分公开是指对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完整、清楚的公开。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于以下几部法律文件:《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

1.我国《专利法》中对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的规定。首先,我国现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对专利充分公开原则做了总的规定[19],从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的公开是否充分时,应当以说明书作为审查文本,判断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该专利进行描述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结合附图所表达出的技术特征是否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仅依照这种指导而“能够实现”该专利的程度。

2.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通过明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内容与撰写范式对专利公开的充分性标准作了进一步详细阐释。在第17条,对完整的说明书所要包含的内容作了细致的规定,包括说明书应当详细说明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创造的背景技术(能引证的需要引证)、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方案、有益成果以及优选方案。[20]从力求为方便他人准确理解服务的角度出发,说明书的表述顺序也有相关规定。此外,第17条还明确指出,说明书用词应当规范,语句应该清楚,并不得使用回引权利要求书的说明方式。[21]

3.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的规定。与《专利法》对标准的高度概括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侧重内容完整性要求标准不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在实质审查部分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需要达到的标准按照《专利法》所规定的“清楚”、“完整”等不同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也是我国专利审查员进行审查时的最主要依据。(https://www.daowen.com)

(1)说明书的书面描写。在指南实质审查部分,开宗明义的指明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标准。从大方向上划分,一方面为说明书字面描述内容的规定,另一方面为对说明书所欲达到的效果进行的规定。申请人关于说明书的书面描写应当主旨明确,通过运用本领域的专业术语,清楚、确定的描述技术问题和将之解决的技术方案,对比说明本专利技术在在先技术基础上的改进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同时,说明书要完整的包含整个技术内容,包括:清楚理解该专利技术所需的,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技术领域、技术背景等辅助知识;用于判断专利的可专利性是否达标的内容,如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实际实施本专利可能用到的指导,如成功的实施例。[22]

此外,指南强调,一切不能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得到相关描述。[23]

(2)“能够实现”的目的。“能够实现”的目的,在指南中有明确的定义,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以及附图的指导下,能够实现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内容,或解决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24]达到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声称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能够实现”这一部分,指南特别提到了“技术方案”这一词汇,将具体实施方式的公开视为专利公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列举了几种典型的不满足“能够实现”条件的情形,包括仅有设想而无具体实施的技术手段、有技术手段但该手段含混不清无法依之有效地将专利技术实施、有技术手段但该技术手段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系统的技术方案,而其中仍有技术手段不能实现;对于有赖于实验数据结果支撑的技术方案,却未给出实验证据[25](多见于生物化学领域)。

(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之界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定位在于假设的“人”,该假设的“人”有四个特点:能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获取本领域的所有现有技术、能做好该日期之前本领域常规实验、不具有进一步创新的能力。[26]审查员在审查专利时公开充分、是否具有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皆要从这样的人的视角出发。不难发现,这个虚拟的人所应掌握的知识背景,所能获取的资源,所应具备的能力等等,这些客观界定无疑十分重要,因为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掺入主观性,而严格、细致的客观性约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肆意的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