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书面内容标准与目的标准的独立功能与协同作用

(一)厘清书面内容标准与目的标准的独立功能与协同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将专利申请充分公开标准划分为书面内容标准与目的标准两个大方向,前者即为说明书的书面内容应该“清楚”、“完整”,而后者则是要求说明书与附图这个整体对于专利的描述能够达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目的。不难看出,二者分别发挥作用但又是不可切割的整体。但是指南为了追求逻辑的清晰性,而将二者分开进行叙述的做法难免有些逻辑混乱。“清楚”强调的是对技术术语的准确使用以及词语不能含混不清,笔者认为若能将说明书应符合的形式以及书写顺序也一并放入该部分,对于指南的使用者而言或许更为简洁直观;“完整”的着重点放在技术特征的完整性,即所有完成或使用该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都应进行描述,同时指明,所有不能唯一、直接地从现有技术中获取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描述。[33]笔者认为在此处可借鉴欧美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技术特征,无须赘述,以与“清楚”的要求保持步调的一致。此外,应强调“能够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地位,毕竟书面内容标准的最重要功能是为“能够实现”服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