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对过度实验的规定
2026年01月16日
(三)增加对过度实验的规定
从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综合比较看来,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就过度实验内容的规定可做如下改变:
1.明确考虑是否存在过度实验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这一点《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可以为我国提供宝贵的经验,即审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重现该发明时是否投入了过多的人力物力应该综合衡量,应纳入考虑的因素至少包括:权利要求的范围、发明的性质、在先技术情况、普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本领域内该技术的可预测性、发明者提供的指导信息、现存实验范例以及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公开说明书的指导下使用或制造该发明客观所进行的实验数。[34](https://www.daowen.com)
2.笔者认为,在综合考虑1中所列因素之外,在案情较为简单的情况下,或许可以通过综合对各个行业、不同领域的调查,设定该“过度”所包含的经济损失。当然,该经济损失应仅涵盖相关人员实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不应包括纯粹经济损失。此种辅助衡量方法的适当运用,或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审查员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