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规定
2026年01月16日
(二)加强对“所属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的规定
如前所述,明晰“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内涵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可将之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及“公知常识”进行结合规定。
首先,明确该人员所需具备的知识架构包括公知常识和所属领域技术知识两个部分,并且这两部分的知识均随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这样的时间节点的发展而变化,其中的公知常识,既包括日常生活中具有技术内涵的符合普遍性、显著性和确定性的众所周知的常识,也包括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周知且确定的专业性技术常识。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则可借鉴《欧洲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将之界定为包含本领域完成技术要求或解决技术工作难题的惯常手段、记载于本领域通用建材或技术工具书中的技术知识、在更新速度较快的领域记载于公开发行的文献等出版物中的技术知识的几种内涵广泛的定义。
其次,明确何为该人员所应具备的能力。从指南可知该人员应具备的实操能力有两种:一为进行本领域常规实验操作的能力;二为进行“合乎常理”的逻辑分析、推理的能力。通过上文所述,明确了该人员的知识背景,“合乎常理”在此处的含义不难理解,而本领域的常规实验笔者认为也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