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论
知识爆炸时代,知识经济的腾飞似乎顺理成章,专利制度被视为社会科技发展的重要制度,如何协调垄断与创新激励是至今仍备受关注的利益平衡理论的讨论点。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作为专利制度设计的应有之意而成为其主要制度之一,同时专利充分公开制度促进技术传播,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以及有益于避免垃圾专利的制度价值也值得我们对它进行持续的关注,深入的探讨。
本文通过对美国、欧洲、日本的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规定的研读,对我国专利法体系中专利公开制度之规定进行梳理,同时对现存的关于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的文献进行广泛的阅读,发现我国现行专利公开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如个别名词界定不够清晰、相关标准之间关系不明确、缺少审查需考虑的必要因素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等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专利总量已跃至世界第一的我国来说,在实际审查中导致的争议可谓纷繁复杂,加重审查员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之余,也给专利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不可否认,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尚且短暂,时间的限制意味着我国的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仍需要完善,但是也给了我们营造后发优势的机会。笔者通过对欧美等国法律的借鉴,加入自己的思考,针对我国专利申请充分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力求为减少实际审查中的困惑与争议服务,希望能为我国专利充分公开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注释】
[1]《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寇宗来:《专利制度的功能和绩效》,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3页。
[3]《专利法》第26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4]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统计年报。
[5]来小鹏:《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6]刘承韙:“英美合同法对价理论的形成与流变”,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2012年统计文献。
[8]《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制作与使用该项发明物的方式和工艺过程,用完整、清晰、简洁而确切的词句加以叙述,使任何属于该项发明所属领域或与该项发明密切相关的技艺的人都能使用该项发明并制作该专利产品。说明书还应该提出发明人所拟定的实施其发明的最好方式。在说明书的结尾,申请人应该提出包括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权项,具体指出并清楚地主张认为是其发明的内容。”
[9]参见《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63条。
[10]参见《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64条。
[11]《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
[12]《欧洲专利共约》第84条。
[13]《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7条。
[14]《欧洲专利审查指南》(2013年版),Part F~Part G。
[15]《日本专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凡拟取得专利者,必须向专利厅长官提出附有包括发明详细说明、专利请求范围在内的申请文件。”
[16]《日本专利法》第36条第4、5款规定:“在发明的详细说明中,必须记载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容易实施的程度、发明的目的、结构及效果;在专利请求范围内,必须在发明的详细说明中记载发明构成所不可缺少的事项。但也可一并记载该发明的实施情况。”
[17]《日本专利审查指南》。(https://www.daowen.com)
[18]《日本特许实用新型审查标准》。
[19]《专利法》第26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2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
[2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
[2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2.1.2。
[23]《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
[24]《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2.1.3。
[25]《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2.1.3。
[26]《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2.4。
[27]《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2.4。
[28]《欧洲专利审查指南》(2013年版),Part F。
[29]《欧洲专利审查指南》(2013年版),Part F~Part G。
[30]《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规定:“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31]《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2.2。
[3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2.1.3。
[33]《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2.1.2。
[34]《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63条。
[35]《日本专利审查指南》。
[36][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