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标注册的审查
1.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域名”。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冲突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进行判断。这是《商标法》第32条[58]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因此,在诸如未注册外文商标被抢注的案例中,外文商标权利人主张其未注册外文商标同时作为企业名称应当构成在先权利,以对抗抢注商标。但是《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控辩双方就某项权益是否构成在先权利,是否可以对抗注册商标的侵权指控而争辩不休。因此,《商标法》应当明确其第32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和“域名”。这不仅为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司法案例提供法律依据,也使得行政机关加强对注册商标的审核,排除可能导致冲突的某些标识的注册。
2.完善和建立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交叉检索系统。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根源在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在权利的取得条件、取得程序以及授权机关等方面均不同。企业名称登记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执行分行业、分行政区划的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且企业名称登记信息不联网;而商标注册尽管由国家商标局统一负责,但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并没有与企业名称进行联合交叉检索,使得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合法共存。因此,有学者认为在“行政执法方面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当前最需要做的就是完善已存在的检索系统以及建立新的检索系统”。[59]建立和完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检索系统,建立共同的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该制度的建立对于减少外文商标与国内商标的冲突也具有重要意义,外文商标已在国内注册,即使未注册中文译名,通过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交叉检索,也能减少一部分与外文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的登记。(https://www.daowen.com)
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建立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合交叉检索既需要各部门的无间隙配合,需要大数据技术的鼎力支撑,其中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最终完全的信息共享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考虑到在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冲突的实践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一定知名度的标识更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可先在大中城市或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交叉检索制度,将驰名商标、本地区的著名、知名商标纳入到交叉检索的范围: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同样,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他人企业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范围、全覆盖的交叉检索制度。
3.借鉴ICANN的商标信息交换库,完善中外文商标与域名的保护体系。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商标域名抢注的挑战,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在全球建立了商标信息交换库。该体系较好地解决了以英文为母语的西方国家企业商标保护问题。为使全球商标域名保护机制能服务于中文商标,在2013年召开的第46届ICANN北京会议上,中央编办域名管理中心获准成为全球第二家商标信息交换机构,作为全球唯一可对繁简体中文商标提供网络权益保护的机构。这是中国商标检索制度的一大进步,但也只能减少中文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对于将知名外文商标或其中文译名注册为域名的情形而言,为有效地解决这类冲突,借鉴ICANN的商标信息交换库,增加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域名的交叉检索,完善中外文商标与域名的保护体系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