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结 论

知识经济时代,商标是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黄金名片。不管是国外的商标要进入国内市场,还是国内商标要走向国际市场,做好商标的保护工作,使生产者凝结于其中的商誉不被不法之徒所窃取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外文商标而言,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不仅要通过多方面的宣传、使用使中国消费者能熟知其外文商标;同时,主动使用符合中国文化与语言习惯的中文译名商标也能为其市场的开拓助力不少。外文商标权利人可采用音译法、意译法以及音译兼意译法翻译其外文商标,但只有在商标权人主动使用的中文译名与外文商标具有唯一对应性时,该中文译名才可能获得我国法律的保护。外文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可能会面临多种被利用的困境,如抢注与外文商标或其中文译名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将外文商标或其近似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域名登记等。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未注册外文商标保护主要有将外文商标或其中文译名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将外文商标或其中文译名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将中文译名作为外文商标的近似商标而纳入禁用权的保护范围等司法保护路径。其他保护路径如“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同时,对于在先注册的未驰名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外文商标的冲突与协调,本文认为应当以混淆可能性为原则进行综合分析、个案判断,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两商标共存;而对于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被动使用能否产生商标权利,本文认为对于商标使用的界定应限定为主动使用,但一定条件下的被动使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护。最后,本文针对未注册外文商标在中国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制度的相关想法,如完善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交叉检索制度、建立商标的善意共存制度等,这对于我国商标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对于我国市场环境的更为开放、成熟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

【注释】

[1]参见《中华商标》2014年第10期“国内动态”版块。

[2]李国英、李亚丽:“论商标‘傍洋’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规制”,载《金陵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

[3]《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唐贵学:“商标侵权判定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5]刘春田:“中外文商标同时使用时的侵权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第12期。

[6]郝琳:“商标外来词初探”,载《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

[7]欧阳巧琳:“进口物品中文译名试析”,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8]张艺琼:“论我国驰名商标淡化及反淡化法律保护”,新疆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9]上述域名中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应Safeguard(舒肤佳)、Dupont(杜邦)、Rolex(劳力士)、Converse(匡威)等国际知名商标。

[10]李明德:“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9期。

[11]“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表述,即不要求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的感官而非逐部分比较来判断。

[12]赵爽爽:“典型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探讨”,华中科技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两案件及案号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017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14]余晖:“商标侵权中混淆的司法判定”,湘潭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15]《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6]这四种情形是: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而容易导致混淆的;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容易导致混淆的;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而容易导致混淆的。

[17]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1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246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19]孙东雅:“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若干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7期。

[20]刘春田:“中外文商标同时使用时的侵权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第12期。

[21]魏玮:“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司法裁量”,载《知识产权》2005年第3期。

[22]李鑫:“混淆原则下的商标侵权司法判定”,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

[23]原《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给他人的注册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4]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5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25]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9页。

[26]杜小卫:“域名抢注及其法律规制”,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

[27]孙玉荣:“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868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

[29]邓炯:“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30]冯晓青:“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载《法学家》2012年第4期。

[31]邓永杰:“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载《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期刊》2002年第1期。

[32]伍峻民:“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司法保护”,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8期。(https://www.daowen.com)

[3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二。

[34]霍彦杰、陆映文:“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保护原则”,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2期。

[35]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09页。

[36]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15页。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8]陈一龙、孙艳:“外文商标中文译名司法保护之路经选择——评利莱森玛公司诉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第2期。

[39]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40]陈一龙、孙艳:“外文商标中文译名司法保护之路经选择——评利莱森玛公司诉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第2期。

[41]汪正:“此‘不良影响’非彼‘不良影响’——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禁用条款及诚实信用原则”,载《中华商标》2007年第3期。

[4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299页。

[43]孔祥俊:“论我国商标司法的八个关系——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7期。

[44]孔祥俊:“商标权属性及其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9期。

[4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

[47]《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

[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行政判决书。

[5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336号行政判决书。

[51]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2]邓宏光:“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正名”,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7期。

[53]董慧娟:“澳大利亚Barefoot案对商标‘使用’含义的突破及引发的思考”,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54]黄汇、谢申文:“驳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7期。

[55]智凤云:“商标俗称法律保护之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Coca-Cola Co.v.Koke Co.of Am.,235 F.408,409(D.Ariz.1916),rev'd,Koke Co.Of Am.v.Coca-Cola,255 F.894(9th Cir.1919)。

[56]智凤云:“商标俗称法律保护之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参见Volkswagenwerk Aktiengesellschaft v.Rickard,175U.S.P.Q.563,564(N.D.Tex.1972),aff'd,492 F.2d 474(5th Cir.1974),在该案中,法院确认了这样一个原则:社会公众的使用也可以使某一标志产生第二含义,因此社会公众的使用与商标权的产生关系密切。

[57]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58]《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9]戴玲:“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及预防”,载《江苏经济报》2008年第12期。

[6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P and Business Trademark Coexistence”,载:http://www.wipo.int/wipo_

[61]李玉香、刘晓媛:“构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法律思考”,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

[62]梅术文:“商标共存理论探析”,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63]纽约法院曾判决瑞表集团(Swatch Group)与世界名表摩凡陀公司(Movado Corp)各自拥有的“VENTURA”和“VENTURE”商标在市场上合法共存。参见Swatch Group Inc.v.Movado Corp.,2003WL 1872656,at1(S.D.N.Y.2003)。

[64]《英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共存条件是:①商标使用人须为善意或存有特殊情形;②商标的同时使用不得导致消费者混淆;③商标局局长或注册局局长可就商标的使用提出条件或限制。

[65]李雨峰、倪朱亮:“寻求公平与秩序:商标法上的共存制度研究”,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