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所得税评定
1946年3月23日,立法院修正并通过了国民所得税法,4月16日正式公布。中医当时属于自由职业,所得税属于甲类之第二种。上海直接税局根据此条,核算了1945年10月至1946年12月间上海全市中医师所须缴纳的税款,居然高达二十二亿元。中医师公会得知此事,决定派代表同直接税局协商,公会推陈存仁、蒋文芳、程迪仁、朱鹤皋四人为代表,与直接税局李主任、彭科长多次洽商,陈存仁将近年来中医界困难情况详加陈述,最后直接税局以法令与现实并重,同意将总税额减少至六亿。并决定由中医师公会遵照部院颁定办法,先将全市中医师评分甲乙丙丁戊五级,册送税局,分别定期征收,以诊务之多寡,各级税额,平均增减。“陈存仁等四人与局方反复申辩,两方均告唇焦舌疲,最高一级原定年纳七千万元者,减至五百万元,丙级减至数十万元,戊级十万元,折冲至三小时以上,亦可谓对本市同道尽其最大努力矣”。[27]协商好数额及方法后,中医师公会在1947年8月28日,邀请各学术团体及各区名医,举行特种会议,陈述缴纳税款已是势在必行,“本市中医公会关于此项所得税悬案,为保障会员利益,拖延至今,实已拖至无可再拖地步”。[28]推选各区评判委员五十人,组织委员会,评定甲乙丙丁戊五级,一面将通告各中医师,由各人认可后,造册呈报直接税局,再由该局函发缴税通知单,由各会员按照地址送交国家银行完税。
中医师所得税适用条文[29](https://www.daowen.com)
经过一般研究捐税的专家所公认的良税——所得税,早经开始推行了,根据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法院修正,四月十六日国府公布的所得税法,开宗名义的第一章第一条: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发生之所得,及中华民国人民在国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所得者,应当负有纳税义务,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三十五年度的所得税,在三十六年的正二月内,已经依法向中医师公会催报,公会里也已有人向税局磋商接洽了,直至最近,方才决定全沪中医师所得税税额,把六万万元当做目标,不日就要开始报告各人应纳的三十五年度所得税了。而且这是全国性的国家税,各地也必或先或后对我同道开始征收这公认的良税,所以摘录一些关于我们同道应该明了的所得税条文,当做参考方面的一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