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

四、 管理中西 医药新闻广告

1929年,上海特别市市政府曾公布“上海特别市取缔淫猥药物宣传品暂行规则”,[7]主要针对避孕、打胎、壮阳、生殖等医药广告进行取缔,由卫生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又于1934年颁布了《修正上海市取缔淫猥药物宣传品暂行规则》,[8]增加了惩罚力度,提高了罚金数量。

1935年底,上海市卫生局为了整理本市报纸医药广告,曾召集各报纸广告部暨市府所属各局代表,商议整理各报广告办法。当时的会议主席李廷安在此次商讨会上作了四点决议:①以前所规定之不予刊登者,各报自动检查取缔。②疑问者送社会局或卫生局审查。③如第一次登过之禁止广告,由卫生局通知免登。④主管机关嘱甲报免登某广告后,该报可通知其他各报免登。并在会议上通告卫生局正在拟定免登医药广告细则的信息。[9]1936年9月26日,国民政府卫生署对上海新闻报刊登广生堂制药社奶散广告的夸张措辞提出批评警告,责令登报声明错误。“批广生堂制药社胡震元:查前据该商呈请查验井字牌奶散,发给许可证等情,经核该药处方及名称并改正仿单等件,尚无不合。填给成字第二四八号成药许可证,并饬遵照,不得为宣传保证之用。兹阅九月二十日上海新闻报等有该商……之广告,措辞虚伪夸张,并仍用自来奶名称,不用井字牌奶散名义,有违管理成药规则之规定,特先予以警告。仰即尅日登报更正声明,倘再经查觉上项情事,定予依法取缔不贷”。[10]1936年10月9日,上海市政府令第三六九号《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暂行规则》正式颁布。此规则公布后,前“取缔淫猥药物宣传品暂行规则”即予废止。

《上海市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暂行规则》[11]

一、本市中西医药之广告及类似广告性质之文字,登载新闻纸类者,依本规则管理。

二、凡未经本市卫生局核准注册之医师、牙医师、医院、药商等,一概不得登载医药广告或类似医药广告之文字、图画。

三、业经核准注册之医师、牙医师等,刊登广告内容,以下列数项为限制:(甲)姓名(乙)学位(丙)科目(丁)地址(戊)电话(己)时间。

四、业经核准注册之医院,刊登广告,不得以其疗法、经验及设备价目等为虚伪夸张之宣传,其从事治疗之医师,除学位名称、专门科名外,亦不得有其他之广告。

五、业经核准注册之药商,刊登药物广告,不得有下列情事。

1.涉及猥亵或壮阳种子之文字、图画。

2.暗示避孕或堕胎等之语句。

3.虚伪夸张及以他人名义保证效能,使人易生误解之记载。

4.其他医药器物之经卫生局指明禁止者。

六、各报登载医药副刊,以浅显文字宣传卫生常识或医药学理为限,不得假托病家口吻,故意揄扬医师技术及药品功能,以及含有其他广告性质之语句。

七、凡不合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之医药广告文字,各报馆应拒绝接收刊登。其业已刊登者,经本市卫生局通知后,各报馆并应立即停止登载。

八、医师、牙医师、医院、药商等违背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者,除按照各该医药规则已有规定者办理外,得由本市卫生局酌量情节轻重,处以二十元以下之罚锾,其屡戒不悛者,并得吊销其注册开业执照。

九、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十、本规则自市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此规则公布后,上海市卫生局又做了进一步解释,通告了具体的实施方法,如规定新闻检查所审查医药广告时间在每星期三、六下午五时至八时,“凡经本局核准注册之药商、医院、医师等,除切实遵照前列第三、第四及第五条之规定外,并应遵照规定时间,将广告原稿缮写两份,送请南京路大陆商场三〇六号新闻检查所审查。其违反该项规则各条之规定,擅自登载者,得由本局按照该项规则第八条之规定,酌量情节之轻重,处二十元以下之罚金,并吊销其营业执照”。[12]为了明确卫生局与新闻检查所各自的具体管理职责,1937年1月21日,颁布了《上海市卫生局、新闻检查所合作取缔中西医药新闻广告办法》。[13]

《上海市卫生局、新闻检查所合作取缔中西医药新闻广告办法》

一、上海市卫生局与上海新闻检查所合作取缔中西医药新闻广告,均照本办法办理之。

二、凡中西医药新闻广告送请新闻检查所检查时,依照本市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暂行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之规定审查之,如认为不合定章者,即予扣留或发还修正,方准刊登。

三、凡各报刊载之中西医药新闻广告,由卫生局逐日审查,认为不合定章者,签注理由,通知新闻检查所转知各报停刊。

四、凡中西医药新闻广告认为有须修改者,由卫生局就报加以修改,剪送新闻检查所,通知各报改刊。

五、刊登曾经扣留或不遵照修改之医药新闻广告,由卫生局会同新闻检查所,查明责任谁属,分别处惩。

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会商修正之。

七、本办法由卫生局与新闻检查所商订,并呈报市政府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