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法规
近代上海华洋杂处,但是在广告的管理规范方面,不论租界还是华界,都注意到了医药广告的问题,并制定了一些规范。
租界当局很早就意识到了虚假医药广告的危害,并曾考虑以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惩治。如1908年7月9日,工部局总办W.E.莱韦森专门就“下流广告”致信巡捕房总巡:
……华人报纸的下流广告似乎再次日益增多,我认为昨天报纸上如下的广告应予干预。我记不得有哪些报纸受到过警告,但是,凡是不停止刊登下流广告的应提起公诉。
《申报》:广东人彭寿堂,靠近洋泾浜的河南路段。
《新闻报》:大隆(Ta Lung)药店,靠近望平街顶头的福州路。(https://www.daowen.com)
《中外捷报》:连云(Lien Yun)大药房,汉口路,在丹凤舞台(Tanfeng Theatre)背后……以下是从6月28日《神州日报》和其他报纸上挑选出来的刊登有江湖郎中医疗方法的广告摘录,为了说明这些广告性质,准备将广告全文译成英文……
(《上海近代广告业档案史料》)
从这封信函以及当时工部局其他相关信函来看,所提到的“下流广告”指的就是几家药店在报刊上所刊登的性药广告。事后,“有关方面都受到了警告”。但是类似的事情一再发生,1909年《神州日报》又刊登了类似的药物广告,“并受到了警告”。在1910年《新闻报》代总裁福开森致信工部局的信中,他表示:“本报社是十分渴望避免再登这类遭人反对的广告的……我已给营业部经理人和广告代理人下达了严厉的命令,拒绝一切这类广告。”而《申报》的回复则要强硬一些,明确表示“上述广告是按照一般的经营方针予以接受和刊登的”。这一方面表明租界当局对于这类药物广告的不满态度,但是另一方面也表明对于这类广告事实上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行约束。直到1934年6月,才由医务理事会制定出一个简单的《医师广告条例》,其中对于医药广告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比如“一切广告须送请医务委员会认可方得刊登”“普通执业医师仅准表示精研一科”“不赞成在广告中提及所从取得毕业文凭之大学名称”等。但这一《条例》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佳,这主要是各国的法规对于违规广告的定性与处罚并不一致,《条例》实际上并无多少约束力可言。
华界方面,对于医药广告,特别是药物广告的管理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逐步进行。据不完全统计,从1912到1949年,上海地方政府颁布的广告管理法规在二十条以上,其中一些与医药广告关系较大。如1929年4月,上海市卫生局制订了《上海市取缔淫猥药物宣传品暂行规则》,1930年6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特别市取缔报纸违禁广告规则》,对报纸广告刊载内容和违法处理结果做了限定,出台取缔报刊刊登违禁广告规则,其中“宣传药物言过其实迹近欺骗者”属于违禁广告情形之一,禁止刊登。并要求涉嫌刊登虚假广告者,须先送经社会局核准后,方得登载。1936年10月9日,《上海市管理中西药新闻广告暂行规则》发布。1937年1月,《上海市卫生局、新闻检查所合作取缔中西医药新闻广告办法》公布。1944年,《上海特别市取缔医药广告暂行规则》颁布。1947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医药宣传品管理规则》正式颁布,将“花柳病症医药之说明文字,或标本模型者”纳入了禁登范围。花柳病医药广告、性病广告等有伤风化的广告一律不准在公共广告场或临时广告场内刊登,只能在厕所内张贴……这些规则对医药广告的发布,广告内容以及违法广告的种类和惩治处罚都做了规定,逐步确立了医药广告由卫生局、公用局、社会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
这些医药广告管理法规的颁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广告的蔓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近代时局动荡,战乱频仍,上海又呈现出华洋杂处的复杂情况,因此,相关的管理法规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执行下去。但客观而论,在当时而言,上海地区的相关管理法规不论是数量还是涉及面,在全国而言,都已经算是走在前列。至于其他地区相关广告法规的制订情况,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