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业规范

2.行业规范

作为民间团体,相关的行业组织当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其仍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力图塑造和维持行业内的职业规范,并督促和配合政府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他们不仅自我约束,还订立行业规约,通过集体的力量来进行约束管理,以挽救行业的信用和名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先来看新闻行业组织的努力。1919年4月15日“全国报界联合会”在上海成立,在1920年5月第二次会议中通过了《劝告禁载有恶影响与社会之广告案》,呼吁各报一律禁载各种不良广告。这一举措虽不能完全杜绝报纸广告中的种种弊端,但还是及时对一些不良广告进行了有效约束和纠正,净化了当时的报纸广告市场。1920年5月5日报界联合会通过《劝告勿登有恶影响于社会之广告与新闻案》,其中第十三项“劝告勿登有恶影响之广告与新闻案”中特别指出:

广告固为报社营业收入之一种,然报纸之天职在改良社会,如广告有恶影响社会者,则与创办报社之本旨已背道而驰。如奖券为变相之彩票,究其弊,可以凋敝民生而促其生计,且引起社会投机之危险思想。又如春药及诲淫之书,皆足以伤风败俗,惑乱青年。此种广告,皆与社会生极大之恶影响,而报纸登载,恬不为怪,虽曰营业,无乃玷污主持舆论之价值乎?且贪有限之广告,而这种社会无量之毒,抑亦可以休矣。报界联合会为全国报界之中枢,有纠正改良之责,宜令在会各报一律禁载上述之广告。其类此者,亦宜付诸公决,禁止登载。牺牲广告费之事小,而影响于社会大也。

虽然这段言论并非专门针对医药广告乱象而发,但是其中明确提到了“春药”广告,这正是医药广告乱象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上对于医药广告的意见越来越大,经由行业协会开始出台针对性的措施。如上海日报公会于1930年9月公决逐步拒绝登淫猥药物广告,其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关于医药广告事,兹经敝会各会员报馆开会决定逐步办理,目前先分两类:

第一类即行拒绝刊登者:一、壮阳种子药品;一、通经停孕药品;一、避孕药品器物;一、返老还童药品;一、预防花柳药品器物;一、直接间接宣传教授关于生殖器病之智识者。

第二类即行修改其广告之文字者:一、白浊药;一、梅毒药;一、白带药;一、遗精药;一、戒烟药;一、花柳及戒烟医生;一、其他花柳药品……

此外,一些大的民营报纸已认识到广告信用对于树立报纸品牌形象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如《申报》就设立了广告审核部门,防止虚假广告坑害读者。又如邹韬奋所主持的《生活》周刊,对广告管理非常严格,“略有迹近妨碍道德的广告不登,略有迹近招摇的广告不登,花柳病药的广告不登,迹近滑头医生的广告不登,有国货代用品的外国货广告不登”。《生活》周刊不仅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赚不义之财,而且在广告版面的安排上始终坚持小广告,反对大广告,且划定广告版位,不至于因广告而割裂整个版面的内容。但是,像《生活》周刊这样能够自律的媒体毕竟是少数,单纯依靠自律显然是不够的。

广告行业起步较晚,但也有自己的行业组织,如1919年在上海成立“中国广告公会”,1927年上海成立“中华广告公会”(后改名为“上海市广告业同业公会”),并颁布过《上海市广告商业同业公会章程》,但是章程主要是行业内部的竞争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做详细的处理规定,而对于广告内容和形式上的弊端尚涉足不多。(https://www.daowen.com)

医药行业组织对于医药广告的规范进行了诸多的尝试与努力。一方面,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杂医伪药的广告,医药团体不断督促和配合政府能够制定相应的医药广告的管理政策。如上海医师公会多次与上海卫生局、公共租界及法租界商议,出台相关管理医药广告的规则,在工部局卫生委员会议召开的时候,医师公会还派人出席等。又如上海新药业公会在1935年7月24日召开会员大会,围绕卫生局下发的《取缔淫秽猥亵及有碍善良风化之医药广告》进行讨论,认为“与该会会章之规定相合”,经全体讨论,“表示赞助,望公告同业,将仰体长官意旨,一致遵守;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另一方面,为了遏制虚假夸大广告的泛滥,医药团体纷纷出台相关的章程,用以约束本团体会员的行为,如上海市医师公会特别制订出《上海市医师公会信条》;上海市国医公会也在广泛征集会员意见后公布出《国医公约》作为中医执业规范,希望此公约能成为医界的规约,无论是否加入国医公会,都须一律遵守。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市医师公会信条》和《国医公约》中,都明确提出“不为夸大广告,不营非义之财”,可见,对于当时医药广告乱象所带来的混乱,不论中西医都感同身受。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医药团体也有相应的惩治措施,如上海医师公会对该会会员的所刊登的广告进行审查,对于违规会员进行劝阻,如顾宗文、沈奎伯、朱橄良、唐斐礼、黄益寿(登夸大广告)、蒋绍宋(橱窗广告)、沈孟养(墙壁广告)、王完白(无线电广告)等都因此受到告诫;对于会员中主编变相广告医刊,也会劝告其慎重发表……甚至于有的会员因刊登夸大广告,情节恶劣而被医师公会开除,当该会员认错并表示以后决不登载夸大广告,要求恢复会籍时,仍被公会拒绝。由此可见医师公会对会员中发布虚假、不实广告进行整顿的决心与魄力。

当然,除了行业组织内部在努力制定措施,约束会员发布广告的规范性之外,相关的行业之间在如何规范医药广告的事宜上也有不少的交流,以期能够形成合力,取得更好的效果。比如上海医师公会就曾致信给当时上海的无线电管理机关,要求取缔各播音台介绍药品、弘扬医术等变相的广告;上海医师公会还曾派员与有的报馆交涉,要求停止刊登用报馆的口气所进行的夸大地医药广告宣传,如花柳病特刊等。

事实上,面对近代上海的医药广告乱象,不论是租界当局,还是地方政府,不论新闻报馆,还是医药团体,都有遏制、纠偏、规划的动力,也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制定、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对当时广告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它也为之后的广告管理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客观来看,当时对于医药广告乱象的治理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医药广告不但依然泛滥成灾,而且虚假广告屡禁不绝。这或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从大的时代背景来看,近代的中国内外交困,时局动荡、战乱频仍,政治和经济环境极端复杂多变。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为按部就班制定医药广告法规提供稳定的保障。

其次,广告行业在当时而言是新兴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因而受重视程度渊源无法与农林矿业、银行金融等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相提并论。这直接导致了行业立法落后于行业发展,特别是本应该由国家层面制定的行业大法长期没有出台。

再次,医药行业监管力度薄弱。从整个近代的发展来看,都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医师资格认证机制及登记制度,这使得大量的杂医、伪药丛生期间,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而医药行业组织和团体的影响力毕竟有限,尽管也不时制定相关的规章,但是这些只能用以约束自己的会员,对于其他人员实际上是毫无办法的。

要之,作为商业经济的产物,广告本身带有极强的资本逐利性,加之医药行业利润又相当丰厚,这为虚假医药广告的不断出现提供了温床,要想杜绝虚假医药广告绝非一蹴而就。事实上,即便是21世纪的今天,虽然已经出台了诸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当前的医药广告领域同样存在诸多乱象,各类虚假违法的医药广告依然难以彻底杜绝。因此,医药广告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如何能够实现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的统一,传递正确的、健康的价值取向,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