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的任免

三、公职人员的任免

1.任 职

相对于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而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具有较强的政治意图。

公职人员职务任免是公职人员任职于免职的统称。它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者免去公职人员担任某一职务。职务任免是国家确认公职人员法律地位的必需的法定程序,它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

任职是指享有任免权的公共部门(一般是人事部门或组织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和一定手续,任命公职人员担任某一职务的过程,也就是确认某种职务关系。

免职是指享有任免权的公共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职人员或解除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某项职务。

从我国公共部门管理实践看,政府的高层次管理者如县长、市长等都是由相关组织部门提名,最终都由相应的人大来选举确认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国务院总理不是选举产生的,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总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省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受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省人民代表由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自己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自己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市人民代表由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区县区长、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区、县人民代表由本区、县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选民的监督,对选民负责。各乡长、镇长,由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乡、镇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自己的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官员和人民代表,任期为五年。选举单位有权利罢免自己选出的官员和代表。

党委系统的官员不经选举由上级组织部门直接任命。

2.免 职

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https://www.daowen.com)

撤职与免职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行为等。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撤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

免职和撤职的区别:

(1)撤职和免职有原则区别。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2)提出主体不同,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于由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

3.降 职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是以法规的形式,把降职确立为一种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一定程序予以降职。”也就是说,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是本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两种情形。降职需要遵守能上能下原则和逐级降职原则。

现实当中存在的偏差是一些公务员被降职之后一方面自身士气低落,另一方面则是上级有关部门始终认为其能力有偏差甚至误以为其犯错,故再次晋升的难度较大。

4.降 级

《清会典·兵部·八期通例》:如兼世职官员缘事降级,应降一级者,罚俸一年半。降级是各国公务员进行处罚的普遍做法。

近年来,我国深入反腐,出现了一系列因为腐败问题而导致的断崖式降级。如2015年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就从副部级直接降到科员,2017年民政部原党组书记则从正部级降到副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