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规定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并便于办理货运保险。因此,订好装运通知条款,有利于合同的履行。装运通知的情况有:按照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之前,一般在装运月前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的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安排船只;买方必须在装运期开始前若干天,将拟派出的船名、预计到达日期、装运数量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货物和准备装船。卖方在将货物装运完毕后,应及时给买方发出货物已装妥的通知。
装运通知对于在FOB 和CFR 等由买方办理保险的贸易术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毫无迟延地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否则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https://www.daowen.com)
至于CIF 条件下的交易,货物一经装船,其风险即转由买方负担,如按英国惯例和判例,卖方发装船通知并非法律上的当然义务。但是,负担风险的买方有可能需要追加保险,如战争险、货价上涨的追加保险等,故就买方而言,当然希望卖方尽快向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及时办理追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