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委托开证的契约关系和与受益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受到这两种关系的约束。开证申请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及时申请开证的义务;及时付款赎单的义务;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对于卖方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在不损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开证行未付款或承兑的前提下,只要买方有确实证据证明卖方的欺诈行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买方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冻结令强制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支付。
2.开证行(open bank,issuing bank)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义务和权利主要由三方面的契约关系所规定:一是由开证申请书确立的与申请人的契约关系;二是由信用证所确立的与受益人的契约关系;三是由信用证表达的对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等的委托请求,如果受托银行接受了委托,则开证行就与之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开证;应按UCP 600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终局性的付款责任等。
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有根据信用证的指示提交正确单据的义务,享有凭正确单据获得开证行付款的权利。
【案例7-5】
我公司按CIF 条件出口货物一批,由买方通过当地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规定八月份装船。七月底,我公司通过在当地的其他客户了解到买方资金困难濒临破产倒闭,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还能继续发货吗?货款收回有无保障?
分析:由于信用证是银行的付款保证,所以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可以要求银行付款,而开证行也不应以买方濒临破产而拒绝付款。
4.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通知行接受通知委托后,应立即证明信用证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并迅速、准确地将信用证内容通知受益人。
【案例7-6】
2015年,中国银行某分行收到140 万美元的信用证,该证由纽约C 银行传递。虽然C 银行在转证时说明已经核准开证行的密押,但是未加列它的密押。这引起中国银行的注意。在收到信用证当天,受益人得到信息前来查证,并要求尽早正式通知。通过多种手段查询,中国银行获悉开证行从未开立这样的信用证。中国银行最后通知受益人该信用证纯属伪造。
分析:对开证行的电开信用证应当核对密押,对于转递行转递的电开信用证应当要求转递行加押并核对其密押。这都是确保信用证真实性的有效手段,是符合UCP600 有关通知信用证的要求的。通知行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利用假信用证的诈骗活动。(https://www.daowen.com)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由开证行指定或自愿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向其垫款的银行。开证行可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也可以不指定,具体由受益人自己来定。通常把出口地的通知行作为议付行。
议付行若接受开证行的委托或同意议付,则在单、证相符条件下,应买单垫款,同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若单、证不符,则有权拒绝买单垫款。
议付行作为合法持票人,在议付后,如果不能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已垫付的货款。此外,银行为了避免风险,除了在受益人交单议付时明确追索权外,还往往要求受益人出具质押书,声明一旦发生意外时,议付行有权处分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
议付行在议付时,可扣除自议付日至从开证行收回垫款日的押汇利息以及手续费。对于即期汇票,计息天数为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邮程、开证行审单日程和汇款日程之和;如为远期汇票,则在上述天数的基础上,还需加上汇票上所规定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天数。
6.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中指定的担任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通常为出口地的通知行。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终局性的审单付款责任。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在开证行和保兑行之间任意选择一家交单,保兑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予以付款或延期付款或承兑后到期付款。保兑行的付款同样是不可追索的。保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索偿,由开证行偿还其垫付的货款。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开证行之所以指定偿付行,是为了便于调拨资金,所以偿付行总是开证行在国外的账户银行,并且双方订有代理业务的协议。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偿付行的同时,应向偿付行给予适当指示。出口地银行在议付或付款后,一面把单据寄给开证行,一面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书,偿付行在开证行授权范围内予以清偿。
UCP 600 规定:“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所以,比较付款行和偿付行可以发现,虽然同样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付款行经审单后才能付款,然后向开证行索偿;而偿付行并不审单,无权要求受益人或议付行证明单证相符,它仅是开证行的出纳机构,清偿时听候开证行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