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026年03月13日
(三)对等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投资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逻辑整体,其中“权利义务”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二者之间构成因果关系,未按约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协议双方具有平等的合同地位,但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如果投资者是“散户”,在没有更多发言权的情况下,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而这类合同中很可能含有所谓的“霸王条款”,例如约定了投资者的诸多义务而较少甚至没有约定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是过分强调投资者的违约责任,而对己方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约定得含糊不清甚至不约定,这对于投资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不对等的。(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是区块链技术的投资项目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较传统项目而言,投资者仍然需要承担更大的合同风险,抑或面临投资陷阱。因此,我们有理由出于保护资金安全和维护投资权益的考虑参与协议条款的设计,要求合同相对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适当修订,以平衡各方利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